正文 第31章 德治、法治與治國必先治黨(5)(2 / 3)

黨的治理主要指的是兩個方麵:一是黨內關係方麵,是黨的內部治理,即依據黨綱、黨章、黨紀、黨規來規範黨的思想、組織、紀律、作風等,來教育廣大的黨員幹部,以提高黨的整體領導和執政水平;二是黨政關係方麵,是黨的外部治理,即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來約束、監督黨的國家權力的運作,懲治少數黨員幹部違法違紀行為,使之行使好人民賦予的國家治權,承擔政治責任,履行執政為民的義務,把積極主動地創造國家治理效率當成是一種政治自覺或職業自覺。對於中國社會主義的政黨治理國家的治理模式來說,政黨治理是國家治理的條件,黨的治理對國家治理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政黨實現了依法治理,自己有了帶頭守法、帶頭護法的權威,自己能夠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自己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國家的法律和人民的意願,自己能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黨章》的要求處理好黨的組織與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的關係,全體黨員嚴格遵守黨的法規特別是黨的章程,那就必然極大地推動中國的國家治理事業的現代化。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依法治黨是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是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治理的優勢。

綜上所述,“依法治國”、“以德治國”與“治國必先治黨”三者就構成了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三個基本的治國方略。這三個基本治國方略既繼承了馬克思主義國家治理理論的基本邏輯,又開拓了馬克思主義國家治理理論的新境界,是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的一種新邏輯:國家治理的邏輯基點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治理的邏輯中軸是製度化、有效性與價值性;國家治理的方略是依法治國、以德治國與治國必先治黨。

三 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理論的新成就:

國家治理的基本方略

(一)當代中國國家治理基本方略的形成

如我們所知,1957年6月到1966年5月,受到“左”的錯誤思想的影響,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法治觀念、“公民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和法律運行環節受到了嚴重的削弱,甚至被廢除。“文化大革命”開始之後,不要說法治,就連黨自身的正常政治生活都受到了破壞,大部分黨員幹部受到衝擊。從一定意義上說,建設社會主義法製、“依法治國”是從“文革”中走出來的人們對國家管理的一個重要共識,更是黨和國家領導人感受到的最為深刻的教訓。這種深刻認識和教訓使他們成為改革開放後中國法治建設和發展的十分有力的推動者。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鄧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講話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製。必須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製定出來。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做‘法’,不讚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會議製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政治路線,果斷地廢止了“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口號,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法製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的方針。

1982年憲法頒布和1988年憲法修正案的提出,從根本上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經濟製度,對加強社會主義基本法律製度、國家領導人製度等方麵的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黨的十三大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把“高度民主,法製完備”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項基本內容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並提出“法製建設必須貫穿於改革的全過程”的思想。如果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到黨的十四大之前,我國法製建設的重點是恢複1954年憲法確立的國家治理的法製體係、通過加快立法從而做到“有法可依”的話,那麼1992年黨的十四大之後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主題則是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個人權益保護、以法規製國家權力為重點的依法治國的國家治理方略的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