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保留原則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就是凡是法律保留的事項,行政機關不能擅自作出規定。凡屬憲法、法律規定隻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隻能由法律作出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代為規定,除非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對其作出規定。
與法律優先原則相比,法律保留原則是從積極的角度約束行政行為,要求行政活動不得涉及立法保留範圍的事項,或者必須具有法律依據。
一般來說,法律保留原則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權益事項,尤其是限製或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自由權的事項。
《立法法》列舉了十項法律保留的內容:有關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特別行政區製度、基層群眾自治製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製度;基本經濟製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製度;訴訟和仲裁製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立法法》還規定,列舉事項尚未製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製定行政法規。除《立法法》外,一般的法律也有法律保留的規定,如《行政處罰法》中關於人身自由處罰設定權的法律保留。
(三)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產生主要是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事務時,在不違背法律情況下所具有的自由決定權。
現代社會事務極其複雜,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政事務作出明確的規定,為了調動行政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法律必須給行政管理留有一定的空間和選擇餘地,才能應對複雜的行政事務和快速變化的行政環境,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必要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身特性也決定了它最容易被權力行使者所利用,以達到自身所要求的目的,進而偏離了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價值取向,違背了公共利益。所以又必須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嚴格的監督和製約。合理行政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符合立法的目的與宗旨。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要依照法律製定的目的來理解法律的內容,而不能拘泥於具體的法律條文。
二是合理的目的。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而不應當受不相關因素的幹擾。
三是平衡性。即行政主體在選擇做出某種行政行為時,應該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所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四是合理性。即行政主體做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人事情理,不能不顧客觀條件而做出一定的行為。比如必須考慮到時間、地點、特殊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解決,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違背情理的義務。
(四)行政公開原則
行政公開原則是指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公民隱私的事項之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管理活動的各個方麵都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便接受法律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聯係,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這是我國行政公開原則的依據。
此外,我國的《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都在總則中規定了將公開原則作為基本原則,同時在製度中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行政公開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在行政組織方麵,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的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以及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的關係等。具體來說就是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職責權限以及行政人員的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公務員的收入等情況的公開,目前我國各地正在推行的公務員“陽光工資”就是很好的例子。
第二,在行政決策方麵,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指出,我國要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在決策前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並以適當的方式反饋或者公布意見采納情況。
第三,在行政程序方麵,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處理行政事務時,應該公開各個執法環節、執法依據和執法過程,這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應有之義。如我國的《國家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必須表明身份、說明理由等。
在現代法治社會,行政公開原則與其他幾項原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這一點已經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同,也正在越來越多的行政實踐中得到體現。
四、依法行政的基本內容
依法行政是現代國家政府行使權力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但在不同的國家,它有著不同的要求和內容。在我國,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合法行政
行政主體是行政活動的具體實施者,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主要一方,是指具有國家行政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能獨立對自己行使行政職權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關或組織。
行政權力的行使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活動,不僅需要符合一定的資質、資格的要求,還必須具有能夠擔當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因而,依法行政的主體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產生的、並由憲法和法律授予行政權力的機關。
一般而言,行政主體的資格、權力來源、編製、職權範圍、活動原則等都是由憲法和法律進行嚴格規定,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行政權力行使主體。
例如,行政機關的性質、任務、職權、組成活動方式以及成立、變更和撤銷的程序,由《行政機關組織法》和《行政機關編製法》規定。公務員的錄用、任免、晉升、獎勵、待遇等由《國家公務員法》規定。行政機關的產生,公務員的活動,必須依據上述行政組織法,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
(二)合理行政
行政合理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政行為過程中的動因必須符合行政目的,其行為的選擇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為此,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都應當公開並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三)程序正當
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指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所擁有的職權,它不是行政機關所固有的,而是由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法律沒有授權其行使某項職權,就是禁止行使此項職權。行政機關擅自使用此項職權,就屬於超越職權,是違法行為。如果法律禁止其作為的職權,行政機關當然更不得進行作為。
與此同時,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是既定的,因此,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進行活動。“職權法定,越權無效”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行政行為是指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運用行政權力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的行為,是依法行政的重點。依法行政對行政行為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一是行為依據法定。法律、法規為行政機關設定職責權限範圍、活動的手段和方式以及程序,行政機關職能依據法律或法規的規定行事,沒有法律或法規的授權與軌道,行政機關就沒有這種行動的自由,否則就屬於違法或無效的行為。
二是活動範圍法定。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為是在合法的權限範圍內做出的,這是對行政行為的權限要求。法律對不同的行政主體規定了不同的權限、職責,行政主體隻能在法定權限內實施行為,不得超越權限範圍。同時,行政行為還要受到法律上、地域上、實踐上等各種限製,否則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性將受到影響。
三是行為效果法定。行政主體既要遵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還要積極地采取行動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是行政程序法定。行政權力是一種公權力,其行使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是為了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隨意性,進而保證行政行為的公正性。
(四)高效便民
行政機關基於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要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工作出發點,高效、便利的地解決行政事物。比如各地方人民政府為了提高行政服務效率而設置的綜合行政服務中心,為廣大群眾大開方便之門,贏得了群眾的好評。隻要認真總結經驗,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覺悟,在工作中發揮主觀能力強,就會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就會不斷提高行政機關的公信力,為創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五)誠實守信
行政機關誠實守信不僅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必然要求,還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同時,行政機關的自身建設同樣也離不開誠實守信。
為此,國家在《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必須對自己的“言”“行”負責,要全麵、真實、準確地發布信息;製定的法規、規章與政策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因違法行政造成行政相對人人身、財產損失的,要依法予以賠償;出於國家得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對行政相對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要依法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