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年大水災中,我國人民表現出的“抗洪精神”是可歌可泣的。這場洪水的規模在曆史上並不是最大的,帶來的災害卻是嚴重的。這一事實也給了我們極其沉重的教訓。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災害如此之大與某些地方政府的失職是相關的。這就使我們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市場經濟中政府的作用到底是什麼?
政府和企業、家庭一樣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但它們之間有著完全不同的作用。家庭是生產要素的供給者,從提供生產要素中得到收入,並把收入用於消費和投資。企業購買家庭提供的生產要素進行生產,從提供產品和勞務中獲得利潤,並把利潤作為消費和投資。市場交換是家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這種交易就是市場經濟的實體。家庭和企業從自己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各種經濟活動使社會資源實現最優配置,這就是市場經濟的效率。
政府不應該幹預企業與家庭的決策,但並不等於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無用,相反,現代經濟學家非常重視政府的經濟作用。首先,市場經濟的社會是一個法製社會。法律製度要由政府來確立和維護。這就是政府要建立製度性基礎設施。其次,由於市場失靈的存在,政府要通過提供公共物品、消除外部性和反壟斷來消除由市場失靈引起的資源配置低效率。最後,市場經濟的運行必然自發地引起收入分配不公正和經濟波動。實現平等和經濟穩定就是實行收入再分配政策和運用經濟政策調節經濟。
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市場能做的盡量交給市場去做,市場做不到的由政府來做。政府征收稅收,並支出於必須由政府進行的活動。這就是政府的經濟活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政府的作用會有所不同。在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中,政府的作用會更重要。但政府的作用在哪一個市場經濟國家都是有限的。無限擴大政府的作用,把政府作為“全能的上帝”主宰整個經濟,必然帶來災難。
大洪水的災害正在於一些地方政府做了自己不該做的事,而沒有做自己該做的事。
政府應該做的是立法和執法。我們已經有保護水利設施和防洪方麵的法律,有些地方對這些法律並沒有認真實施,以致有些地方防洪與水利設施受到破壞,或在防洪法規定不能搞建築的地方修建了營業性建築。這些違法行為對抗洪鬥爭起了不利影響。更有甚者,本來應該固若金湯的水利工程成了“豆腐渣工程”。這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有些地方執法不嚴、有法不依,為這些犯罪分子打開了方便之門。不能嚴格地執法是政府的失職,也是政府沒有做自己該做的事。如果嚴格執法,洪水的災害不會這麼大。
水利建設是一種有正外部效應的公共物品,屬於基礎設施,當然應該由政府提供。興修水利防洪設施,並維護它,是政府義不容辭的義務。這次洪水災害之所以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水利設施失修。政府沒有提供充分的公共物品不僅在水利上,教育經費的不足(甚至拖欠教師工資)也是相當突出。
那麼,有些地方政府把納稅人繳納的應該用於公共物品的錢做什麼用了呢?這就是它們做了政府不該做的事。
這些不該做的事中首推對企業的幹預。企業是經濟活動的主體,應該自己獨立決策。現代企業製度的中心是產權明確的獨立企業製度。但有些政府在“搞好國有企業”的旗號下幹預企業的投資或經營決策,對企業進行各種擾民式評比,用稅收去給已無望好轉的瀕臨破產企業輸血,諸如此類。我總是懷疑“搞好國有企業”的說法是否正確。據說“搞”這個字是夏衍發明的,高手擺弄低手之意。出政府這個高手能把企業“搞”好嗎?我看還是少“搞”為好。政府的任務不是直接從事或幹預企業活動,而是為企業自己煥發活力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這又回到了立法與公共物品的提供上。
政府另一個不該做的事就是盲目投資。這些年重複投資、盲目投資的決策失誤責任應該在政府。引進彩電、冰箱生產線、各地大上汽車工業、VCD的盲目上馬等都是這種失誤的例證。在有些地方,政府至今仍在犯這個錯誤。市場經濟中政府不是競爭性行業投資的主體。
有些地方政府的金錢和時間都用在“搞”活國有企業和盲目投資上了。哪能去想立法和水利這類“小事”?
計劃經濟下政府的作用被擴大了,轉型過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利益驅動力太大。市場經濟的成功在於政府作用定位的正確。大水災又一次提醒我們:政府要做自己該做的事,不做自己不該做的事,要有進有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