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義務。
①完成勞動任務。完成勞動任務是勞動者應履行的主要義務。勞動者隻有完成了勞動任務,才能使整個勞動過程得以延續,實現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同時,完成勞動任務又是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基本前提,勞動者隻有完成一定的勞動任務,才能獲得相應的報酬。對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勞動者實施獎懲,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和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給予獎懲。對於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②提高職業技能。勞動者在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利的同時,又要承擔提高職業技能的義務。勞動者隻有不斷提高職業技能,才能為自己完成勞動任務創造有利條件,進而提高自己的勞動報酬水平。因此,勞動者應當自覺地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接受新的業務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和操作技能,在工作崗位上保質保量地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而製定的法規和規章。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與本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熟練掌握操作規章,熟悉機器設備的性能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數。尤其重要的是,必須在勞動和工作中照章操作,克服僥幸心理,不得違章作業。
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勞動者遵守勞動紀律,具體包括遵守廠規廠紀等用人單位規章製度。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職業道德是某一職業對從事該職業勞動者的道德要求,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目標。勞動者應當提高職業道德意識和觀念,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地對待工作。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義務。
①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取得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是勞動者基本的勞動權利之一。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對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②保證勞動者休息休假。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作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對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③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國家十分重視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和生命健康權利,製定了《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勞動安全衛生方麵的法律法規,《勞動法》也專章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製度。《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進一步強調: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④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為保障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勞動法》規定了國家和用人單位在職業培訓方麵的職責和義務,即: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製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⑤提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5.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約定,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變更是在用人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極大變化,有必要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加以調整的情況下發生的。其可以發生在勞動合同訂立後但尚未履行時,也可以發生在履行過程中。從用人單位方麵來說,由於轉產、調整生產結構或經營目標等客觀原因,需要對產品、經營方式等進行相應調整時,勞動者的崗位也有可能做相應的調整;從勞動者方麵來說,由於勞動者身體健康、勞動能力、職業技能等方麵的原因,在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對其崗位加以調整。勞動合同的變更所涉及的隻是勞動合同部分內容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