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製度或者國有企業改製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續訂問題上有以下幾大進步:
(1)《勞動法》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設定的條件是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而《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隻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訂立。
(2)雖然《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在實施過程中發現這一規定在事實上所造成的結果,是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上,用人單位成了是否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後決定者,因為隻要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就不可能與用人單位簽訂這樣一類的合同。而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由勞動者來行使,隻要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之一,勞動者提出要求的便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從立法精神來看,當滿足了某些條件之後,敦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敦促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者的過程中需要訂立勞動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之規定,作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定期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把完成某項工作或者任務作為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任務完成以後便自行終止勞動合同。
那麼,如何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某項特定的工作任務達成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實現各自權益的行為。勞動合同的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的關鍵環節,直接關係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勞動合同的履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對履行產生直接的影響。為促進和規範勞動合同的履行,保障和實現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履行作了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到完成需要經過很多環節,勞動合同履行雖然隻是其中的一環,卻在勞動合同製度中處於重要地位。
(1)勞動合同履行是實現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內容。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得以實現,必須依靠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認真履行。《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是實現勞動合同目的的必然途徑。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勞動合同的履行是實現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前提與基礎。勞動合同自成立生效之日起,進入勞動合同履行階段,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地點和方式,全麵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同時,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還應當關注對方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確保本方的權益得到實現,使對方的勞動合同義務得到全麵、正確履行。在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情況時,應及時提出意見,並采取相應措施,降低風險,減少損失,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履行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是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過程。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在於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互為義務,一方的勞動權利即為對方的勞動義務,一方的勞動義務即為對方的勞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