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基層工會的勞動爭議工作(2)(1 / 3)

②保險,即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公民或者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一定物質幫助的製度。因社會保險引起的爭議包括:

第一,生育待遇方麵的爭議,主要有生育假期、產假期間工資待遇,生育補助費及獨生子女費的發放等。

第二,退休、離休、退職待遇方麵的爭議,例如退休、離休、退職後的養老金、醫療費、護理費的發放等。

第三,職工患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方麵的爭議,主要是住院費的分擔、醫療期間的工資、疾病或非因工致殘救濟費的發放等。

第四,職工死亡待遇方麵的爭議,主要有企業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等。

第五,職工因工傷殘待遇方麵的爭議,包括因工負傷殘疾的確認。因工傷殘醫療費用的負擔、醫療期間的津貼、因工傷殘撫恤金的發放等。

第六,有關工齡問題引起的爭議。

③職工福利,是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舉辦的各種福利設施和各種福利補貼。因職工福利引起的勞動爭議主要是指有關職工福利設施的建立、改善和福利補貼的發放範圍、數額、時限等發生的爭議。

④職業培訓,是指為培養和提高勞動者從事各種職業所需要的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勞動技能而進行的專門教育和訓練。它分為勞動就業培訓和在職職工培訓。因職業培訓引起的勞動爭議,主要是指在職職工培訓發生的爭議。

⑤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技術和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包括:

第一,工作時間的限製和休息時間、休假製度的規定。

第二,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

第三,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四,對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

第五,勞動保護的組織和管理。

因勞動保護問題引起的勞動爭議,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勞動保護上述各個方麵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中重要的法律製度。

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①合法原則。它的基本要求是:勞動合同主體必須合法;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合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

②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③權利義務統一的原則。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分兩種,一種是必備條款,一種是約定條款。必備條款,又叫“法定條款”,是指《勞動法》要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包括:

①合同期限。

②工作內容。

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④勞動報酬。

⑤勞動紀律。

⑥合同終止的條件。

⑦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約定條款,又叫協商條款,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規定的關於各自權利義務的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①全麵履行的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以規定的方式,保質保量地履行全部義務。

②實際履行的原則,是指履行行為要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合同中規定了什麼內容就履行什麼內容,除另有規定或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外,不得以合同規定以外的內容履行。

③協作履行的原則,是指勞動合同各方當事人不僅應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要貫徹團結互助、相互協作的精神,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

④法定代表人的變動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集體合同又叫集體協議,是指由工會代表勞動者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麵協議。集體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機製,是從整體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是指工會與企業雙方因已生效的集體合同的履行、變更、修訂、終止等事項發生的爭議。一般來說,因不履行或不完全、不適當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最多。我國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一般用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但與一般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盡相同。

5.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勞動爭議的所有活動和行為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無論是企業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是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都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或政策的規定,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既包括按照實體法的有關規定解決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包括按照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