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國體製”的確立與知識分子的思想論爭
第二章探討了思想界對塑造現代“國家”認識的深化,以及“國難”之際“國家意識”增強的基本情況。第三章將討論國民黨政治體製的特點,以及其在知識分子心目中的地位。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形式上統一中國後,逐漸在政治製度上確立了“訓政”的基本體係,同時也意味著“以黨治國”的開始,這引起了當時思想界的激烈討論。討論的焦點集中在:其一,“黨治”是否幹涉到了個體的“人權”,尤其是民眾的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其二,國民黨是否有資格來實行“訓政”?其三,是應該繼續“黨治”,還是結束“黨治”,實行“民治”?在“國難”危機的形勢下,國民黨為了獲取民眾的支持,不得不宣布要實行“憲政”,於是思想界又有關於中國的現狀是否需要實行“憲政”,以及中國需要什麼樣的憲法的討論。
一、國民黨“黨治”的確立及其特征
1“訓政”的開始
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雖然國民黨內部黨爭激烈,但是其統一全國的形勢已經基本確立。國民黨已經走向了中國政治舞台的中心,成為名副其實的執政黨。按照其既定的黨綱,這意味著國民黨“軍政”的結束和“訓政”的開始。
在孫中山所擬定的建國大綱中,明確規定了其革命程序之三個時期,即軍政時期、訓政時期和憲政時期。軍政時期的任務是,“政府一麵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麵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①“北伐”的成功和國民政府的成立標誌著軍政時期的任務已經基本告成,於是如何實行“訓政”便提上了國民黨的議事日程。雖然處黨內派係林立、黨外軍閥割據的困境,1928年10月3日,國民黨通過了《訓政綱領》,正式宣布實行“訓政”,“中國國民黨實施總理三民主義,依照建國大綱,在訓政時期訓練國民使用政權”。②可見,“訓政”的原則,基本秉承了孫中山的建國大綱的構想。1931年5月5日,國民政府召開了“國民會議”,通過了《訓政約法》,從而進一步規定了“訓政”的實施辦法。
孫中山的民主理論,主要體現為他的權能分治和五權憲法的思想。在他看來,民眾應該享有“政權”,主要表現為選舉、罷免、創製和複決的權利,而政府執行“治權”,分為立法、行政、司法、監察、考試之五權。在孫中山的憲政構想中,“國民大會”是全國最高機關,它總攬“政權”,下設政府,進而分立為五院,執行“治權”。③但是鑒於中國民眾政治能力還不能達到自由運用“政權”的地步,因此,孫中山認為在“軍政”結束之後必須經過一個“訓政”的階段,在這一時期由政府訓練人民參政議政的能力,以期民眾可以漸進於現代民主政治。“訓政”時期,政府代替人民行使中央統治權,而孫中山的意思,似乎以地方自治為培養民眾行使四權的基本訓練,因此,他以地方自治之進展為“訓政”的標尺:
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就是說,待地方自治完成,民眾的訓練可以初步成功,則自然可以由“訓政”而轉入“憲政”,“全國有半數省份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④但是,孫中山對於“訓政”時期,黨與政府的關係似乎沒有清楚的論述。他指出由“政府”來訓導民眾,然而在國民黨執政之後,國民黨自然成為國家的主導,則由國民黨來“訓政”則成為必然之勢。《訓政約法》中指出,“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在1928年的《訓政綱領》中,明確指出由國民黨直接“訓政”,後來經過國民黨內一番鬥爭,認為應該尊重總理的遺誌,由“政府”訓導民眾,故而在1931年的《約法》中規定,“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政權之行使由國民政府訓導之。”⑤然而黨仍然居於政府之上卻是事實。即以胡漢民最初組織“國民政府”的意思,也在於使得政府成為黨的命令的執行機構,“在黨一方麵,一切政治的思想與主張……迨其成熟結晶,為具體的政綱與政策,然後由政治會議之發動,正式輸於政府,置之於實施,在政府一方麵則凡所接受之政策與方案,皆有負責執行之義務,有政必施,有令必行”,同時“自其五院分立之關係言之,國民政府需有其五院彙集之總樞紐否則五院不相連屬,勢切引起事權上之衝突”,則政府的作用在於,連接政治會議與五院(即黨與政府),以政府總彙五院。⑥因此,“國民政府”雖然不是名譽的機構,顯然具有一定的實際權力,但是它的作用在黨有效地製約政府,卻是顯著的。可見,“訓政”的實質,就是國民黨的“以黨治國”,此處不同於孫中山的憲政設計的地方,就在於以國民黨的組織取代“國民大會”為全國最高機關,也就是時論所批評的“黨在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