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研究資料。
【前言】
墨西哥工商部部長海梅·塞拉、加拿大國際貿易部長托馬斯·霍金和美國貿易代表米基·坎特於1993年8月12日就北美勞工合作協議達成一項協議。三方官員被受命盡快完成協議文本的法律和技術修訂工作。以下是協議的內容概要,而不是對協議的正式解釋。
勞工合作協議簽約各方的意圖是通過改善三國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水平,達到一係列總的目標,以作為對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補充。協議反映了墨西哥、美國和加拿大達成的共識,認為,它們的共同繁榮取決於促進公平和公開的競爭,以創造和提高生產力和質量為基礎,應重視勞工法和勞工原則的重要性。
協議將加強三方之間在廣泛的勞工領域的合作和促進更多的理解;確定簽約的每一方保證執行勞工法的義務;建立為解決問題提供谘詢的機構,建立獨立的專家委員會,在某種情況下,決定解決爭端的程序。
序言和原則
序言重申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序言中所確定的目標,並增加了與三國有關的勞工問題的其他目標。
簽約的每一方承諾,根據本國的法律,促進下列勞工原則的實施:結社自由、集體經營的權利、罷工權、禁止強製性勞動、限製童工和幼年勞工、最低工資製、消滅勞工歧視、男女同工同酬、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為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患者提供補償,保護移民勞工。
總則和宗旨
協議確定了下列總的宗旨,改善勞工條件和生活水平,促進勞工法的執行和有效實施,通過合作和協議促進本協議原則的實施,為了改善相互之間對各方的法律、司法機構和體製的了解,將促進公布和交換有關信息。
義務
締約各方總的義務是保證各國本國勞工法的有效實施。具體的義務反映在公布自己的勞工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以及普及法律和法規知識和執行法律等方麵。各方還保證可以獲得與本國勞工法及其實施狀況適合執行的程序等可以利用的信息。
其他義務包括,政府的義務應促進其勞工法的實施和有效執行,如任命和培訓監督員,以監督執行法律和檢查刻意的違法行為,包括檢查、義務性的報告和記錄等工作;建立由企業主和工人組成的混合委員會;提供調停、調解或仲裁等服務;采取行動以便在適當的時候達到所尋求的目的。
締約各方承諾,將保證具有合理、合法要求的人們可接近行政、司法和其他的評審機關,以便有機會求助於這些機構所規定的程序,用強製的方式使勞工法得到實施。協議還規定,這些評審機構和訴訟應該是公正的,並執行必要的程序。
勞工委員會的結構和職能
建立勞工委員會是為了促進本協議所規定的目標的實現,在尊重各國主權的情況下,通過合作和磋商,解決勞工問題。
勞工委員會由部長級理事會、國際協調秘書處和三個國別行政辦公室組成,其職能如下:
部長級理事會由簽約三方的勞工部長組成。他們負責監督本協議的實施和國際協調秘書處的工作,同時,被授權建立一些與實現本協議規定的目標有關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國際協調秘書處在部長級理事會的領導下工作。作為中心辦事處,負責處理委員會交辦的日常工作,協助部長理事會開展工作,收集並定期規定有關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國的勞工問題的信息、計劃和協調合作活動,對理事會下麵設立的工作小組或評審委員會提供技術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