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附錄《NAFTA北美勞工合作協議概要》(2 / 2)

締約各方建立自己的國別行政辦公室,國別行政辦公室將起到各方聯絡點的作用,將有助於向其他各方提供本國勞工狀況和法律的信息,負責收取公眾給委員會寄來的信件,並作出初步的評審,促進相互交換與本協議有關的信息。三個國別行政辦公室的任何一方都需要完成這些職能。每個國家都有自主權指定自己的行政辦公室人員。

合作性磋商和評審

有關執行勞工法的問題,本協議建立各種渠道,以便通過公共新聞媒介、信息的交流、專題討論了解情況,並通過不同層次的磋商解決問題。為達到上述目的所確立的渠道有:

1.通過國別行政辦公室磋商。這些辦公室可執行合法性磋商以便交換統計資料和其他形式的材料,說明和解釋有關國家的勞工法,通報有關勞工市場的條件。

2.部長級磋商。締約各方將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有關議題進行部長級的合作性磋商。

3.專家委員會的評審。當部長們認為需要聘請有見識的專家,可以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為了加強相互理解和促進部長級磋商,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所涉及的問題在每個國家處理的情況和可比較的法律,提出客觀分析。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報告可以包括向部長理事會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爭端的解決

當考慮了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最終報告和磋商之後,理事會仍不能解決有關國家未能有效執行勞工法中關於安全和健康、童工與最低工資的規定而引起的爭端,這種不執行法律的情況是經常性的,有時是體製性的,這種情況反映了有關一方阻礙雙方共同承認的法律的執行將影響各方之間商品生產和勞務貿易,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建立仲裁小組。建立仲裁小組要求理事會以三分之二票數決定。

仲裁小組成員一般從預先商定的專家名單中選定,包括勞工問題的專家。仲裁小組可以在征求衝突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從任何問題專家或團體那裏索取資料和技術支持。仲裁小組的報告在遞交有關各方5天之後予以公布。

當仲裁小組確認,一方犯有長期不執行勞工法中關於安全與勞工衛生、童工或最低工資的規定等錯誤,各方可以在60天內達成意向相互滿意的行動計劃以解決上述問題。

如果各方不能達成意向行動計劃,仲裁小組可以重新開會,以審定有申訴一方提出的行動計劃,或者在60~120天之內由仲裁小組提出終審報告。仲裁小組也可以對被告一方處以罰款。

仲裁小組可以在任何時候召開會議,以確認某項計劃是否得到執行。仲裁小組也可以對被告一方不實行行動計劃而處以罰款。

如果仲裁小組證明,被告一方未支付罰款或繼續不執行勞工法中有關安全和健康衛生、童工或最低工資的規定,或者二者兼有,將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涉及加拿大,在提交加拿大有關法庭之前,委員會可以要求支付罰款和執行仲裁委員會的決定。

2.如果涉及墨西哥和美國,申訴一方或各方可以暫停向被告一方提供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的優惠,以固定稅收總額為基礎,總額每年最多不超過2000萬美元。守法的一方一旦支付罰款或執行行動計劃,上述優惠即自動恢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