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黨的紀律處分(2)(3 / 3)

嚴肅處理

指黨組織嚴格按照黨的紀律對犯錯誤黨員進行組織處理。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時,要嚴格執行黨章黨紀和黨的政策,堅持違紀必究,執紀必嚴。防止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的現象,堅持紀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禁止在黨內實行懲辦主義,堅持紀律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按照違紀案件的處理要求和程序辦事。

批評教育

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構不上紀律處分時所給予的一種處理的方式。批評教育,主要適用於違反黨的紀律情節輕微,構不成紀律處分的黨員。黨組織對這樣的黨員,要指出其錯誤所在,提出批評,幫助他認識和改正錯誤,黨組織對犯錯誤同誌的批評,要從事實出發。有根有據、恰如其分地開展批評,使犯錯誤的同誌心悅誠服地認識和改正自己的錯誤。通過認真的批評教育,達到既弄清思想,又團結同誌的目的。

複查

指黨組織對黨員違紀案件重新進行複核調查。一般是根據受處分黨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提出申訴,上一級黨組織交辦或下一級黨組織的請求而進行的。複查一般也由原決定或批準處分的黨組織負責進行。如原組織已撤銷,則應由申訴人現在所在單位的縣(或相當縣)級以上黨組織負責進行。重要的案件,上級紀委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的黨委或紀委複查。經過複查,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應經原批準處分的黨組織或相應的黨組織批準。對於黨員對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必須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認真複查,實事求是地處理。申訴人如果對複查結論仍然不服,應將本人申訴和複查材料一並報告批準處分的黨組織的上一級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黨紀處分生效期

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員給予紀律處分開始計算的時間。黨組織給違犯黨紀黨員以紀律處分要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之後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有些要報對該黨員有管理權限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準。黨員受黨紀處分生效的時間,應從黨委、紀委批準之日起算,而不能從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的時間算起。

留黨察看期

違犯黨紀的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的期限。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的期限可以是一年,也可以兩年,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在其間認真改正了錯誤,黨組織應恢複其黨員權利,在留黨察看期間堅持錯誤不改,不夠黨員條件的應開除其黨籍。對於受到留黨察看期一年處分間改正錯誤不好,但又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可以考慮給予其延長留黨察看期一年,到期仍不能恢複黨員權利的,則必須開除其黨籍。

對處分不服的申訴

黨員受到黨紀處罰之後對處罰意見不同意而向黨組織提出自己的理由,請求重新審查處理的行為,黨員對處分不服的申訴不受時間和形式的限製。對受處分黨員的申訴,一般由決定或批準處分的黨組織或紀委複查複議,原組織已撤銷的,應由申訴人現所在的相當於原批準處分的一級黨委或紀委承辦。重要的案件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的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複查複議。經過複查、複議,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應經原批準處分的黨組織相應的黨組織批準。經過複查複議,如果無須改變結論,可由原批準處分的黨組織批準結案並通知本人和報上級備查。對於黨員對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必須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凡屬冤假錯案都要實事求是地糾正,對於處理正確,當事人仍無理糾纏影響工作秩序的應當批評教育,對不聽勸告、屢教不改的,可請公安部門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