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處分
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員在應給予的紀律處分幅度內,給予較重的一種紀律處分。黨組織對於犯有同樣錯誤的黨員在下列情況時可以考慮對其從重處分。錯誤性質惡劣、後果嚴重、危害大的,在違紀案件中起主要、關鍵作用的,認錯態度不好、對抗檢查的一貫表現不好,屬於重犯、屢教不改的;對揭發人、檢舉人進行打擊報複的,等。對黨員給予從重處分,也決不是實行懲辦主義,其目的仍然是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
免予處分
黨組織對違紀黨員由於其違紀情節較輕等原因而做出的決定免予紀律處分的處理。必須有兩個條件:一是違紀黨員的錯誤本應給予一定的紀律處理,二是黨員的違紀情節較輕,或屬於過失,或認識錯誤的態度較好,達到了教育本人的目的。“免予處分”和“不予處分”兩種處理辦法有著原則區別,前者是本應處分而免予處分,後者是不應予以處分。黨組織對免予處分的黨員應做出免予處分的決定,然後按黨員管理權限上報。
不予處分
黨組織對構不成應追究紀律處分的黨員所做出的決定,黨組織根據檢舉,揭發、或上級要求對某一黨員進行立案調查後,發現其行為構不成違紀或雖有違紀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構不成應追究紀律處分,這時黨組織在結案時應做出不予處分的處理結論,同時上報原批準立案的黨組織。
取消處分
黨組織對處分錯了的案件所采取的一種糾正措施,即使原對黨員的處分失去效力,凡經過複查,證明對黨員原處分的依據與事實不符,是錯了的,即應取消原來的處分。取消處分,由原決定和批準處分的黨組織處理,如果決定和批準處分的黨組織已撤銷,則由本人現在單位的黨組織辦理。正確的處分不能取消。黨員因犯錯誤應該受到黨紀處分,無論他改正與否,都不存在取消原處分的問題。受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表現好,說明他接受了教訓,提高了思想覺悟,從而達到了黨組織對他進行處分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變他過去曾犯錯誤這個事實,也不能構成取消他原處分的理由。如處分過重,經複查,改變了原處分,另行給予恰當的處分,也不是取消處分,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經過察看期的考驗,確已改正了錯誤,恢複正式黨員的權利,這不是取消處分,也不需要履行取消處分的手續。
改變處分
黨組織對於黨員原受到的處分加以改變、另給予適當處分的決定,在黨組織給予違紀黨員以紀律處分之後,有事實證明對其處分過輕或過重時,黨組織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和有錯必糾的方針加以改正,以恰當的處分取代原來的處分。改變黨員的處分由原決定和批準的黨組織辦理,如原組織已不存在,則由與原組織同級的本人現在的組織辦理,同時履行必要的手續。
從嚴處理
指依據黨的政策,在黨的紀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犯錯誤黨員做出嚴肅處理。主要適用於所犯錯誤的性質和危害嚴重,或認錯態度不好的黨員。從嚴處理,不是對犯錯誤者處理的越重越好,而是在查清錯誤事實的基礎上,以黨章黨紀和黨的政策為準繩,對犯錯誤者該給什麼處分,就給予什麼處分,該撤職的撤職,該開除黨籍的開除黨籍,不能寬容。
從寬處理
指依據黨的政策,在黨的紀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犯錯誤黨員所做出的較寬容的處理。其前提是黨員的行為已構成違紀或構成紀律處分,應該追究黨的紀律處分,但在被檢查過程中有立功表現並能深刻認識錯誤,有悔改的行動,應該給予紀律處分的,免予處分,從輕或減輕處分,應該從重或加重處分的,不予從重或加重處分,可開除可不開除黨籍的,留在黨內考察。從寬處理不是無限從寬,主要體現教育從嚴,組織處理從寬,從寬處理必須有利於懲戒本人和教育廣大黨員,從中吸取經驗教訓,有利於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