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實施的一種教育手段。當黨員違犯了黨紀的時候,不管是否達到了應受黨紀處分的程度,黨組織都可以責成其寫出書麵檢查。在書麵檢查中,違犯了黨紀的黨員可以寫明犯錯誤的扼要事實經過、犯錯誤的思想根源,自己對錯誤危害的認識及自己的反省,包括改正錯誤的決心、打算,今後不再重犯的保證等。黨組織責成違犯黨紀的黨員寫出書麵檢查,目的在於促使其認識錯誤並改正錯誤。
責成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檢查
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挽回其錯誤所造成的影響並教育其本人的一種手段。黨員因違犯黨的紀律而造成的影響有大有小,有些影響如不努力挽回並消除,勢必損害黨的形象,黨組織責成犯錯誤黨員在其造成一定影響的範圍內做出公開檢查,這對於樹立黨的威信、挽回不利影響,都能起到良好作用。責成違犯黨紀的黨員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檢查,也是對犯錯誤黨員本人及其他黨員的教育。
通報批評
指用書麵形式將黨員或某一黨組織所犯錯誤的事實和教訓等在黨內予以公布,借以教育犯錯誤者和其他黨員的活動。通報批評分黨內通報批評與公開通報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指登報或廣播,向全社會公布,以起到教育廣大群眾的作用。通報批評不是一種紀律處分,通常用在以下兩種情況:①黨員所犯錯誤較輕,經黨組織決定免予黨紀處分而予以通報批評的,這是對問題的一種處理方式,在對黨組織的負責幹部進行通報批評時,必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報請上級黨組織批準;②黨員或黨組織所犯錯誤嚴重,黨組織雖已做出嚴肅處理,但由於事例比較典型,或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普遍的教育意義,也應進行通報批評。
組織處理
黨組織為保證自身的先進性麵對某些黨員采取的組織處理手段。包括兩個方麵:一是執行紀律,即給黨員以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二是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勸告退黨、宣告除名,不予登記等不屬於黨紀處分的組織處理。黨章規定的不屬於紀律處分的組織處理有:①黨員不願繼續留在黨內,可以退黨;②黨員缺乏革命意誌,不履行黨員義務,經教育仍無轉變者,應當勸告退黨;③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繳納黨費,或者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
對違紀的預備黨員的處理
預備黨員犯了一般性錯誤的,應進行批評教育,預備黨員如果犯了比較嚴重的錯誤,但還沒有喪失預備黨員條件,同時按正式黨員的標準要求還需要繼續考察的,可以延長預備期;預備黨員如果犯了嚴重錯誤,不具備黨員的條件,不能繼續做預備黨員的,就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延長預備期和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這兩種處理都不能和黨員犯錯誤受處分混為一談。對預備黨員需要延長預備期和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由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對有包庇違紀行為的黨員的處理
在查處違紀案件時,如有黨員有意隱瞞和包庇別人的嚴重錯誤,知情不報或出偽證,是一種嚴重違反黨紀的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黨員的子女犯了嚴重錯誤或有觸犯法律的行為,應由其子女本人負責,而不應株連其家長,但黨員對自己子女的嚴重錯誤和犯罪行為包庇縱容,或幹擾調查處理,則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追究。任何黨員如果窩藏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犯罪分子而觸犯了法律的,都應當根據黨規和有關法律給予嚴肅處理。
從輕處分
指在執行紀律處分允許的範圍內,采用較輕的處罰形式。從輕處分的條件:①能主動交待和檢查自己的錯誤,認錯態度好;②積極揭發檢舉同案中他人的違紀問題並提供證據,有立功表現;③在集體違紀案件中,處於從屬地位;④被脅迫、誘騙參與違紀的;⑤有其他從輕情節的。如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麵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①立案前或者組織未發現前主動交代,積極退還贓款贓物的;②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③主動自查並及時糾正,積極挽回損失的。”從輕處分不是免予處分,最輕不能突破下限檔,減輕可突破下限檔的幅度,從輕或減輕處分,必須嚴格掌握,不能無原則地從輕或減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