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黨的紀律處分(1)(1 / 3)

黨的紀律處分

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根據錯誤事實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做出的處罰。黨紀處分是對違犯黨紀的黨員采取的必要教育手段和組織手段,是純潔黨的組織、增強黨的戰鬥力、保證黨的無產階級先鋒隊性質的重要措施。黨組織對黨員的處分共有5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以上處分中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黨籍為最重處分。此外,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組織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錯誤情節的輕重,做出予以改組或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委審批後正式宣布執行。

黨紀處分的原則

黨紀處分主要遵循4條原則。即:①堅持教育為主和嚴格執行紀律相結合的原則,也就是要以思想教育為主,同時以執行紀律為輔,既要反對“懲辦主義”,也要反對放任自流。②堅持在紀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就是要求黨員幹部和一般黨員群眾一樣,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存在,不論是擔任什麼職務的黨員,隻要違犯了黨紀都要以相同的原則來處理,嚴格執行,不徇私情。③實事求是的原則,就是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對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處理黨員違紀問題時,要以事實為依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信,不能憑主觀臆斷或帶著成見和框框去辦案。調查情況,要多方聽取意見,要全麵地、曆史地、客觀地去分析問題和做出決定。④嚴肅、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不論其職位高低、黨齡長短、資曆深淺、功勞大小,都必須按照在黨紀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予以追究,維護黨的紀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但在處理時又要采取慎重態度,具體分析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輕重程度,以及本人對所犯錯誤的態度和認識等,然後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的處理。

黨紀處分的依據

對黨員做出處罰的根據。黨紀處分的依據,應當是違紀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同時參考本人的態度和一貫表現,並嚴格按照黨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錯誤事實,是指經過調查核實,有確鑿證據證明的違犯黨紀的言行。其內容包括:錯誤性質和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後果、責任、影響等。錯誤事實必須以充分、確鑿的證據為依據。對於有的黨員同時犯有數項錯誤的,要分別主次,逐項查清,並在錯誤事實材料中寫清楚,本人態度,是指犯錯誤黨員對其所犯錯誤的認識。是處分違紀黨員從重或從輕的重要參考因素。在犯同樣性質錯誤的情況下,對所犯錯誤交待清楚,認真檢查,誠心悔改,態度好的,可適當從輕處理,反之則應從嚴處理。犯錯誤黨員的一貫表現,是指其犯錯誤前長期以來,在執行黨章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上的表現,它是處分違紀黨員從重或從輕的一個參考因素。在黨員犯有同樣性質錯誤的情況下,一貫表現較好,偶爾犯了錯誤,可考慮在黨內適當從輕處理,反之則可考慮在黨內從嚴處理。但從輕和從嚴處理都要注意適度,防止過寬過嚴。

黨紀處分的目的

黨對違紀黨員做出處罰的目標。主要包括:①黨紀處分的根本目的是教育犯錯誤的黨員和其他黨員使其吸取教訓,引以為戒,避免重犯。②維護黨的紀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執行。③挽回影響,密切黨群關係,提高黨的威信。④端正黨風,促進社會風氣的好轉。

黨紀處分的批準權限

黨的組織批準給予違紀黨員或黨組織黨紀處分的職權範圍。根據黨章有關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軍隊中的黨組織給黨員紀律處分,則還應執行軍隊中黨組織的有關審批權限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