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黨的紀律處分(1)(2 / 3)

黨紀處分特殊情況的審批

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下列幾種情況可視為“特殊情況”,實行上述審批辦法:①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者有直接牽連。②黨員所犯錯誤涉及機密程度大,不宜由支部大會討論。③撤消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須由本人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④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委直接檢查處理案件中的特殊案件。⑤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複雜違紀案件的處理程序

複雜違紀案件最常見的幾種處理程序有:①在一個案件中涉及給幾個單位的黨員以紀律處分時的處理,應當由主辦案件的單位的黨組織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轉交給犯錯誤黨員所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分別履行審批手續。②在一個案件中需要給幾個職務不同的黨員以紀律處分的處理,一般應一起報到對其中職務最高者有黨紀處分批準權的黨組織去批準,但也可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分別報批並辦理審批手續。③對一個黨員需要同時給予黨內和行政處分的處理,應由黨的組織和行政部門分別履行審批手續。黨的組織在討論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時,認為還須給予其行政處分時應向黨外組織提出建議,並將黨內處分決定送政府人事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

警告

黨內處分中最輕微的處分。是對犯錯誤的黨員的一種告誡,使之注意和警惕,黨員違犯黨紀,既構不成警告以上的處分,又不能免予處分,給予警告處分。

黨內嚴重警告

黨的紀律處分之一。黨內嚴重警告是黨內各種處分中較輕的一種,是對犯錯誤的黨員的嚴重告誡。一般是黨員所犯錯誤性質、程度及後果比受警告處分的嚴重一些,但還構不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無黨內領導職務的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比警告處分重一格,是否給予黨員嚴重警告處分主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情節、性質、後果的程度,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態度及一貫表現,並依據黨的政策來決定。

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隻適用於犯了嚴重錯誤的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黨員。是黨內處分中的重處分之一。在對犯錯誤的黨員執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時,如果該黨員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的職務,黨的組織在作處分決定的時候,應該在決定中寫明是撤銷他的黨內的一切職務,還是僅撤銷他的哪一個職務,不能籠統地說撤銷他的黨內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