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黨察看
黨的紀律處分之一。留黨察看是黨的各種紀律處分中僅次於開除黨籍的嚴重處分。當黨員犯有嚴重錯誤,但又未完全喪失黨員條件,需要給予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組織考察,可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或兩年的處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在黨內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仍具有黨章規定的黨員的其他權利。由於留黨察看是比撤銷黨內職務更重的處分。因此,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不能再擔任其原來的黨內領導職務,在給予他這種處分的同時,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期,事實證明已改正了錯誤的,應當恢複黨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不夠黨員條件的,則應開除其黨籍。
開除黨籍
黨的紀律處分之一。黨內最重的處分。指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抵製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的黨員的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麵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在一般情況下,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除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外,還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
解散黨的組織
對黨的某個組織進行處分的一種。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做出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應予以解散的黨組織的錯誤性質和情節的嚴重程度高於應進行改組的黨組織。
改組黨的組織
改組黨組織是對黨的某個組織進行處分的一種。根據黨章的規定,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做出進行改組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改組黨組織實際上是改變、更換原黨組織領導成員的組織措施。
雙重處分
既違犯了黨紀又違犯了行政紀律的黨員同時受到的黨紀和政紀兩種處分。黨章規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應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違犯政紀的黨員,必須受到行政機關依據政紀的處理。黨員在違犯黨紀的同時又違犯了政紀,理應受到黨紀和政紀的雙重處分,不能以黨紀代替政紀或以政紀代替黨紀。
建議給予行政處分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查處黨員違犯黨紀的案件時,發現被檢查者有違犯政紀的行為而向行政監察等單位提出的建議。黨員違犯政紀,必須受到行政機關依據政紀的處理。黨組織在發現違紀黨員的行為在違犯黨紀的同時違犯了政紀時,應向行政監察等單位提出給予其政紀處分的建議,同時提供有關材料。但要注意,各級黨組織隻能建議而沒有決定、宣布的權力,不可以黨代政、黨政不分。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查處黨員違犯黨紀的案件時,發現被檢查者有觸犯刑律的行為而向司法機關提出的建議。對於既違犯了黨紀,同時又違犯了政紀和國法的黨員,在處理時不能以黨紀代替政紀和國法。如果調查的結果有證據表明被檢查的黨員確實觸犯了刑律,黨組織就應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提供有關材料。但不能幹預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司法機關是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黨組織都不得幹預,更不能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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