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案件處理與黨的紀律檢查(5)(1 / 3)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處理恰當是指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的基礎上,對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做出恰如其分的處理。既不要處理過頭,又不要姑息遷就。處理要經得起曆史的檢驗,要特別注意,在任何情況下,在任何時候,都不得株連無辜。

手續完備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處理案件要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手續辦理。按照處分黨員或黨組織的審批權限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原報案單位必須補辦。下級報請上級審批的案件,必須報四件材料:對違紀者的處分決定,違紀者錯誤事實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本人檢查材料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本人意見的說明,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或黨組織的審查意見。複查的案件必須要報四件材料:複查或複議報告主要證據材料,處理決定及有關黨組織的意見。本人意見和黨組織對本人不同意見的說明,原處分決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證據材料。

案件審理監督

指各級黨委對同級紀委批準的案件的審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有權調卷審查,直接做出改變,也可以責成紀委重新審查。但是,如果上級紀委所要改變的下級紀委的決定是經過它的同級黨委批準的,這種改變應盡量經過協商求得一致意見,由這一級黨委自行改變,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將雙方的意見同時報上級黨委決定;上級黨委或紀委對違紀案件做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貫徹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上級黨委或紀委提出,但是,當上級黨委或紀委沒有改變原處理決定時,不得停止執行,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如果對同級黨委處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委予以複查,上一級紀委應予受理,各級黨委或紀委對犯錯誤黨員做出的處分決定,如有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情況,應將處分決定、有關黨組織的審查處理意見、調查報告、犯錯誤黨員的檢討以及批複抄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的黨組織應將執行情況報告黨委或紀委。

處分決定

指黨組織在決定給予犯錯誤的黨員紀律處分時所作成的文書。處分決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①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主要工作經曆、現在工作單位、現任黨內或黨外職務、曆史上受過何種處分,等等。②所犯錯誤的主要事實、情節、責任和危害程度。受處分的人如果犯有幾種不同性質的錯誤,要按照問題的性質,分別敘述,力求文字簡潔,條理清楚。③本人對待錯誤的態度,要寫明犯錯誤黨員對所犯的錯誤是自己主動交待的,還是別人揭發以後才交待的。本人曆史上的表現,現在本人的認識程度和態度如何,有沒有悔改的具體表現。④定性和處理意見。⑤做出處分決定的單位的名稱、日期。對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必須做出明確的結論。事實和性質要相符,並要寫明給予何種紀律處分,黨組織所要做出的處分決定稿和所依據的經過核實整理的事實材料,必須在黨組織做出正式的處分決定之前,委派2人以上同犯錯誤黨員見麵。犯錯誤黨員如無不同意見,即分別在這兩份材料上簽署“同意”。如有不同意見,負責同他見麵的同誌作要好記錄,如實反映。或由犯錯誤的黨員寫出申辯材料,報告黨組織,有關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提出的不同意見和申辯,必須認真研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的意見。對不合理的意見,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經過核實、修改後的材料,再同本人見麵,對於堅持錯誤意見,拒不簽字或表示有不同意見的,由負責同犯錯誤黨員見麵的同誌寫出說明,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處分時,必須通知本人到會,允許本人申辯,允許他人為之辯護,對犯錯誤黨員的正式處分決定,犯錯誤黨員本人要簽署意見。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有關黨組織應寫出書麵說明,連處分決定一同報上級審批。

回避

在審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時,與該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審理人員不得參加該案審理的一項製度。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審理工作程序規定,審理案件的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犯錯誤的黨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理案件人員的回避,須經批準,未經批準之前,不得停止審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