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
法律用語。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告的犯罪進行申述、辯解,以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其主要職能是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申述、辯解或反駁,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或免除處罰,目的是便於法院在審判中能從正反兩個方麵客觀、全麵地了解案情,查明事實真相,做出正確、合法的判決或裁定。在黨內,黨員對自己或他人被指責、查處的事進行申述辯解的行為,也稱之為辯護或申辯,辯護並不是為錯誤辯解,而是為了實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執行紀律。黨員在辯護時,一定要以黨的紀律和黨的政策為依據,出於公心,忠於事實。
申辯
指黨組織對黨員的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做出鑒定或討論處分決定時,黨員本人據實說明情況,陳述理由的行為。申辯是黨員的一項權利,黨章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做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麵,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黨員如果對黨組織所給予的處分或鑒定不服,除了可以表示保留外,還可以向黨組織和上級黨的領導機關提出申訴。
結案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違紀案件進行查處過程中,對案件做出最後處理的程序。在結案時,對被檢查者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要寫出處分決定按批準權限上報審批,對被檢查者錯誤輕微不給予紀律處分的,也應做出結論後報批準機關結案,對被檢查者純係被誣告或錯告的,也要做出結論並在適當範圍給予澄清,同時上報批準機關備案。如果是上級紀檢機關交下級紀檢機關查處並要報結果的案件,上級紀檢機關在審批後認為可以結案的,有時還要下發結案通知,正式告知下級機關本案全部結束。
留有尾巴
在糾正、平反冤假錯案的過程中糾正不徹底,沒有將應解決的問題全部解決的一種錯誤現象。對於冤假錯案,本應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但有的案件經辦人員或領導,由於認識問題,或出於不願否定自己過去錯誤的思想問題,對應該糾正的不予全部糾正,而留下一些問題不糾正。在平反糾正冤假錯案的過程中“留有尾巴”是錯誤的,但對於有些部分錯誤的案件予以部分糾正,則不應稱為“留有尾巴”。
被檢查人的申辯材料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立案檢查的違紀案件中,被檢查者對紀檢機關認定的錯誤事實和定性意見所寫的辯護和不同意見的材料。申辯材料應據實寫明事情的實際經過,自己的看法及理由,從而使黨組織能夠全麵分析案情,防止發生錯誤。被檢查人提出申辯是黨員的權利。黨的紀檢機關接到被檢查人的申辯材料後,要認真研究、分析、調查,吸取合理的部分,如果被檢查人利用申辯之機推諉責任,無理取鬧,則應予以駁回,並給予批評。
案件審理報告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違犯黨紀的案件進行審議後,提請本級紀委常委集體討論審批的案件審理結果及處理意見的書麵材料。案件審理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違紀者的姓名、年齡、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現任職務等簡況,主要錯誤事實,本人態度,呈報單位的定性處理意見,案件審理部門的審查處理意見等。案件審理報告要文字準確、簡練,意見明確。
案件批複
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批準權限對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或黨組織報請審批的案件做出的批準與否的答複。在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接到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或黨組織呈報的審批案件後,在集體審查、討論後,由紀檢機關的審理部門根據討論審查的結果辦理案件批複手續,案件批複除下發原呈報單位外,還應及時抄送本級黨委的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案件複查報告
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已經處理過或已作結論的違紀案件,根據黨員或黨組織的申訴重新審查或調查後提出結論性意見的書麵材料。其內容主要包括:進行複查的原因、被複查案件的情況、原來定性處理的依據、複查的結果及結論意見。寫案件複查報告要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針對申訴的問題做出明確的結論,做到否定有據、否定有理、是非分明、意見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