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單一製中央集權製下的地方政府並不絕對地意味著地方政府僅僅承擔了中央政府的政治和行政職責,事實上在現代國家,地方的有效治理除了要求地方政府具有適當的代表中央政府的政治和行政功能外,地方政府的地方共同體的政治象征意義也是十分重要的,而要實現地方政府的政治象征功能,賦予地方政府以一定程度的地方政治代表的身份是必然的,因此即使是在單一製中央集權製國家,地方政府也不是僅僅具有中央政府的政治和行政功能,而是同時具有地方政治整合和代表功能,具體表現就是地方政府不僅是一個中央政府的政治和行政機構,而且也同時是一個地方的立法和政治機關。
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對地方政府地位和功能的影響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製度,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合法性的來源。對中央政府來說,全國人大是其權力合法性的唯一憲法來源,對各級地方政府來說,各級地方人大也是各級地方政府權力合法性的來源。但與中央政府所不同的是,由於實行單一製中央集權製,地方政府權力合法性的來源並不是唯一的,而是二元的,即對地方政府而言,地方人大在賦予地方政府權力以地方政治共同體的合法性的同時,地方政府權力的合法性也來源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授權。由於存在著兩個權力合法性來源,從邏輯上看地方政府顯然會處於衝突和矛盾的困境,但同時又由於實行民主集中製,因此這種表麵上的衝突會以“地方服從中央”的方式加以解決。
因此本質上看,地方政府權力的合法性隻有一個來源,即中央政府。
另一方麵,在中央政府層麵,盡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央政府權力的唯一憲法來源,在中央政府權力合法性來源的問題上,地方政府根本沒有任何發揮影響的餘地,但由於構成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實行逐級間接選舉製產生的,而不是由全民普選在全國範圍內產生的,因此從微觀的角度看,全國人大實際上是由全部與各個地方政府有著密切聯係的地方代表共同組成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性的,但這種“全國性”是以代表的地方化為前提的,即全國人大本身盡管是“全國性”的,但全國人大的代表卻不可能不與任何一個具體地方發生聯係,而僅僅與“中央”發生聯係。因此,具有賦予中央政府權力合法性的全國人大內在地具有地方性。又由於在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過程中,地方政治社會和地方政府對代表的選擇具有決定性影響,因此其所選擇出來的全國人大代表必然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政府的立場和意願。地方政府在一定的程度和意義上可以通過全國人大代表的選擇來施加對中央政府的影響,盡管這種影響是間接的,有時甚至是無效的,並在相當的程度上是與體現中央政府的立場和意願結合在一起的,但從製度的角度看,這仍然是一個地方政府影響中央政府的現實渠道。
三、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對地方政府的影響
民族區域自治是單一製條件下實行的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立自治機關、少數民族行使自治權的一種處理中央政府與少數民族聚居地方關係的製度。在這種製度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與國家其他部分的地方一樣均是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分治單位,但中央政府對這些地方的領導方式與一般地方有所區別:考慮到少數民族地方的民族構成特點等因素,賦予這些地方的政府以一定的自治權,而這種自治權是普通地方政府所沒有的。因此,從總體特征上看,中國的民族區域製度仍然是單一製中央集權製的一種形式。
盡管總的製度框架是單一製中央集權製,但是少數民族聚居地方政府畢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了普通地方政府所不享有的自治權,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政府與一般地方政府不僅存在著地方政府自主性方麵的差別,而且還由於自治權的實施不僅是一個法律製度問題,而且更是一個現實運作問題--實際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政治、法律和社會發展程度的函數,因此自治權從本質上來說具有變動不居的性質,這種易變性使地方政府在中央地方關係的格局和在地方政治中的地位和影響處於持續的變化狀態。當然,由於單一製的根本製度作用,這種變化在相當多的時候可能會單方麵地受製於中央政府的意誌,但當變化的壓力足夠大時,民族區域自治的製度本身會在一定的條件下提供容納這種壓力的製度空間,從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政府的自治性表現得更加突出,甚至會突破現有的民族自治製度的框架,形成新的民族地區治理模式。
四、一國兩製製度對地方政府體製的影響
一國兩製製度是一種特殊的國家結構製度,目前僅適用於已經收回主權的香港、澳門地區。中國香港、澳門地區實行的社會政治製度與中國大陸地區實行的製度截然不同,在不改變香港、澳門地區社會政治製度的前提下,恢複對其行使主權,而保持其既有的製度,即在一個國家主權的框架下,實行兩種不同的社會政治製度。因此,一國兩製製度主要是一種政治安排製度,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結構製度:一國兩製既不是單一製也不是聯邦製,特別行政區政府既不是一般地方政府也不是自治地方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除了在主權上歸屬中央政府外,享有全麵的自治權(包括司法上的終審權),特別行政區的首腦在國家事務中通常享有與國家元首地位相當的待遇,因此特別行政區與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一般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與國家、中央政府的關係上、在其自身的性質和地位上是截然不同的,特別行政區政府本質上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地方政府或自治地方政府。但另一方麵,盡管特別行政區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與國家、中央政府保持著主權上的從屬關係,但由於特別行政區在國家政治和中央政府的事務中,並不存在現實可利用的渠道來產生對國家和中央政府事務的影響,因此一國兩製製度所構造的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政府間的關係也並不是一般形式上的聯邦製關係,在某種意義上,與其說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是一種聯邦的結構,倒不如說特別行政區更像中央政府統治區域之外的“飛地”,隻不過這塊“飛地”與中央政府具有主權上的聯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