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麵,由於村民自治製度是由國家政權推動和引導的,國家政權在村民自治製度的建設中具有重要的控製和影響力,因此目前實行的村民自治製度的“自治”
性質和程度必然是有限的,國家政權能夠在主要的方麵成功地滲透和影響村民的自治組織,這種滲透和影響主要是通過鄉鎮政府來加以實現的,而在農民具有一定程度的對自身事務的選擇權的情況下,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的滲透和影響,必須考慮到農民的接受程度,這種限製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基於人民公社體製而來的傳統的鄉鎮政府的政治和行為方式,盡管這種改變可能是相當漫長的過程。
(第二節 行政區域的層級和類型
按照《憲法》規定,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此外,中央政府還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中國實際的行政區劃比憲法規定的法定區劃要複雜得多。除了憲法明文規定的區劃單位外,實際還有地區、設在城市中的街道、設在縣以下的管理區,以及在特殊地區設立的行政機構如經濟特區政府、開發區、礦山工業區、自然保護區等所領有的行政區域。
一、行政區域的層級
每個行政地方都是處在一定的地方行政區域中的。從最基層政府的角度看,盡管它們的行政級別是一樣的,但其如果處在不同的地方行政區域,其與中央政府的距離可能是不一樣的;從一級政區的角度看,其所管轄的地方政府的層級數相差較大,不同的一級政區有不同的行政深度。
從中央政府與最基層政府的層隔來看,目前各個地方差別較大,有的間隔較少,如北京、上海所轄的區,是最基層的地方政府,其與中央政府的距離隻有兩級,即直轄市直轄區;有的則有四五級的間隔,如設立在具有轄縣的市(行政公署)的鄉、民族鄉、鎮。從一級政區管轄的下級政府的層級數量來看,直轄市政府通常是管轄下級政府層級最少的一級政區(但重慶市例外),通常隻下轄二級或三級地方政府;自治區政府和設立有自治州(盟)的省政府所轄的下級地方政府層級較多,通常有四級或五級間隔。總體來看,目前地方政府的層級設置有以下一些形式:
二級製:直轄市——區;
三級製:直轄市——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
四級製: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公署)、自治州(盟)——縣、自治縣、旗、市——鄉、民族鄉、鎮;
五級製:省、直轄市——副省級市——設區的市(行政公署)——縣、市——鄉、民族鄉、鎮。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行政公署——縣、市——鄉、民族鄉、鎮
(此一體製目前僅存於新疆伊犁)。
二、行政區域的類型
盡管中國是單一製中央集權製的國家,但行政區域的類型並不是完全一樣的。從地方政府功能性質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可以分為主要管理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和主要 管理城市地區的政府,從地方政府的民族構成特征看,可以分成一般地方政府和民族
自治地方的政府。因此,目前的行政區域主要有3種類型:一般行政地方、城市和民
族自治地方。這3種不同的行政區域具有不同的性質和功能。
(一)一般行政地方
一般行政地方是指設置在普通地方的、兼具農村地區和城鎮地區的地方。由於中國大部分地方城市化的發展水平相對較低,這種類型的行政區域在設立之初其實主要是管轄農村地區的(當然也包括發展程度較低、數量較少的城鎮),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市化程度提高,在這類行政區域中城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相應的一些地方政府的功能也隨之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如從原先的主要管轄農村地區逐漸轉變為同時管轄農村和城市,此外,隨著政府功能的變化,一些地方政府的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如將一般行政性質的地區改置為管縣的市,這種逐漸發生的功能和形式的變化模糊了一般行政地方的性質(即主要管農村還是主要管城市),使不同性質的地方政府同質化傾向(即所有的地方政府基本都兼具管理城市和農村的功能)越來越明顯,顯然這是一種計,劃經濟和中央集權體製觀念的必然後果。
一般行政地方主要有:省、地區、縣、鄉。
1.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