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3章 政府經濟管理 (31)(3 / 3)

(1)實行外貿經營承包責任製,承包指標3年不變;指標內的外彙仍然按照40%上繳國家、10%歸地方政府、10%歸生產企業、40%留歸出口企業的比例分成,對於超出指標部分的外彙80%歸承包企業自用、20%上繳中央;(2)從1988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3)從1988年開始,取消用彙指標,允許留成外彙的自主支配和使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等建立外彙調節市場;(4)推行代理製。原則上進口經營全部實行代理製,出口經營基本實行代理製,具體根據出口商品情況決定;允許跨地區收購;(5)設立進出口商品行業協會,1988年先後成立了食品土畜、紡織服裝、輕工工藝、五礦化工、機電和醫藥保健6個進出口商會及若幹分會;(6)專業進出口總公司與分公司脫鉤,地方分公司歸地方管理。

這個階段的改革,與第一階段比較隨有進展,但仍未根本改變。如自負盈虧機製沒有建立、工貿結合的代理製依然難以建立、經營秩序混亂不僅沒有得到改善,相反有加劇趨勢等等。

3、1991~1993年是改革的第三階段,除繼續積極推行外貿代理製和承包責任製外,新的改革內容主要是從1991年1月1日起取消國家出口補貼政策,真正建立自負盈虧機製;改革外彙提成辦法,即一般商品出口收彙企業留成40%,來料加工企業留成90%;改善許可證和配額管理辦法;整頓外貿經營秩序,聯合統一對外;辦好外彙調劑市場,把外彙調劑中心辦成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等等。

這個階段的改革主要是對第二階段改革內容的進一步完善,改革有一定成效,但根本問題依舊。

4、1994~1996年,是我國外貿體製改革的第四階段。改革主要內容有改革彙率製度,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彙率製度,一律取消外彙留成,實行統一的結彙售彙製度(外企實行過度辦法),外貿企業不再承擔無償和有償上繳外彙任務;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完善外貿宏觀管理,加快轉換外貿企業經營機製,逐步向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轉換;加強外貿經營的協調服務機製,增強外貿政策的透明度等。

5、1997年開始,進入外貿體製深化改革階段。按照“效益、公平、公開、競爭”原則,轉變政府職能,推進人民幣彙率、利率和關稅稅率的市場化進程;改革出口計劃體製,取消全國外貿出口計劃會議;1999年1月頒布新的《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與實施細則,配額招標引入競爭機製;實行有管理的開放經營,發展直接貿易和多種形式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實行市場多元化;繼續改革外貿中介機構,使其成為自主管理、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充分發揮其協調指導和谘詢服務功能,加快外貿體製向市場經濟體製轉變進程。

總體上看,外貿體製改革使我國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的製度和手段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向市場經濟機製和國際通行規則與慣例邁進了一大步。但諸如代理製、經營秩序混亂等問題,仍然未能得到解決。我們認為,這些深層次的問題隻有伴隨著整個國家的經濟體製改革和政治體製改革才能得到解決,外貿體製改革離開政治體製和經濟體製改革是不會取得完全成功的。

三、對外貨物貿易管理

貨物貿易是對外貿易最基本、最主要的內容。了解並把握貨物貿易的一般程序、貿易方式、管理原則和主要措施,是進行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前提。但由於本教材是針對公務員編寫,故此,對於對外貿易的一般程序就不展開敘述。

(一)貨物貿易基本方式

1、包銷

包銷又稱獨家經銷,是指進口商(包銷商)與國外出口商(供貨商)之間達成協議,承擔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獨家經銷指定商品的義務。供貨人和包銷人之間是一種買賣關係,但又與通常的單邊逐筆售定不同,當事人雙方除簽有買賣合同外,通常還須事先簽有包銷協議,確定對等的權利和義務。從法律上講,供貨人和包銷人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係,包銷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也由包銷人自己承擔。購買商品的當地客戶與供貨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