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3章 政府經濟管理 (31)(2 / 3)

(3)領事認證。即按照進口國政府的要求,出口國的原產地證書和價值證書等,都必須經過進口國設在出口國的領事館蓋章認證方可有效。如果進口國沒有這種要求,就不必簽發這種證書。

(4)熏蒸證書。進口國官方為了保證本國農牧業安全,防止病蟲害和疫情的傳人,往往要求產品在出口裝運前進行熏蒸,並需要持有官方或獨立機構簽發的證書。

(5)消毒證書。其目的、作用和要求基本與熏蒸證書相同。

(6)銷毀證書。當出口商品違反檢疫、衛生和安全要求,又不能采取諸如退貨或轉口方式處理時,按照國際貿易管理,進口國當局有權予以銷毀處理。進口方由此帶來的損失(貨款、運保費、檢驗費、利息、倉儲費、銷毀處理費等)由出口方承擔,進口方公證鑒定機構出具的銷毀證書和銷毀費用證明,就是進口方索賠的有效憑證。

(7)拍賣證書。進口方的公證鑒定機構出具的對殘損進口品拍賣證書,主要證明拍賣價值與原價值的差額,這是進口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賠的依據和憑證。

(8)認證收據。進口殘損商品需要修理或整理時,責任方應賠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為證實這些費用的真實性,公證機構應在這些費用收據上簽章認證。這就是公證鑒定的收據認證。

二、對外貿易管理體製

對外貿易經營管理體製是指國家對於對外貿易的組織和經營管理製度,是整個國民經濟管理體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對外貿易的組織形式、管理權限、管理方法和製度等內容。

(一)管理體製

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最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以前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它在國務院領導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統一管理全國的對外貿易、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技術交流等活動,其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製定國家對外貿易的政策和規章製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第二,協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2003年前是國家計委)製定國家外貿發展規劃,負責對外經濟貿易的統計工作。

第三,審批和發放進出口配額和許可證,運用各種鼓勵和限製進出口手段管理、調節對外貿易商品結構;第四,製定國別貿易政策和方案,管理和調節對外貿易地理方向,積極組織並參加政府間的經濟貿易談判,代表政府出席國際經濟貿易會議,簽定並組織實施貿易協定。

第五,負責技術引進、利用外資和對外經濟援助等工作。

第六,管理我國駐外商務機構,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等等。

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是商務廳,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對本省(市、區)的外貿企業統一實行宏觀管理;負責本省的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靈活貿易以及經濟援助與合作工作;等等。

對外經濟貿易的管理製度主要有外彙管理製度、計劃管理製度、外貿企業經營權管理製度、原產地管理製度、許可證配額管理製度、商品檢驗製度、海關監督管理製度、以及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監督製度等。主要的管理方法有稅收、信貸、價格、配額許可證等。

(二)體製改革

我國現行的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體製,是建立在對外貿易的國家統製基礎上的。改革開放以後,多次對外貿經營管理體製進行改革。

l、1979~1987年是改革的第一階段,此間主要改革統得過死、獨家經營、產銷脫節和政企不分等。其主要內容是:

(1)簡政放權,政企分開,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從1980年起重新恢複進出口許可證製度,在口岸重新設立對外經部特派員辦事處,加強海關、商檢和外彙管理等機構;(2)下放部分商品經營權,發展多種外貿經營方式(如三來一補),興辦經濟特區,發展三資企業;探索工貿結合途徑;(3)改革計劃管理體製,取消出口收購和調撥計劃,大幅度縮小指令性計劃範圍,實行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管理體製;(4)利用外彙留成、獎勵政策和彙率等經濟手段調動各方麵出口積極性。

但是,這個階段的改革,並未達到預期目的,政企不分、統負盈虧、工貿脫節、盲目競爭等問題依然突出。

2、1988~1990年是改革的第二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對外貿易經營承包責任製,其目標是“自負盈虧、放開經營、工貿結合、推行代理製”。改革主要內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