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進行金融商品買賣的場所,是借方和貸方通過金融商品交易所形成的貨幣交換關係的總和。金融市場具有一般商品市場所沒有的特點。金融市場交易的對象是金融性質的商品,即貨幣和各種信用票據、證券等。金融市場的價格是利息率、股息率、貼現率等。金融市場的結構更具有特殊性,它一般包括有拆借市場、借貸市場、證券市場、票據貼現市場、外彙市場、黃金市場等。如果按金融活動範圍劃分,可分為銀行借貸市場和企業民間的借貸市場;按金融交易的層次劃分,可分為一級市場,即證券發行市場,以及二級市場,即證券流通市場;按融資時間劃分,可以分為由短期拆借、票據承兌貼現、短期借貸、外幣兌換等組成的短期金融市場,以及由長期借貸、企業股票、長期債券、國庫券等組成的長期金融市場。一般講,金融交易活動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包含一年)稱為短期金融市場,也叫貨幣市場;金融交易活動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稱為長期金融市場。

直接融資

融資即融通資金的簡稱,也就是通過借貸、證券交易等信用活動,調劑資金餘缺,達到籌集資金和動用資金的目的的行為。融資可分為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兩種形式。直接融資,指資金供應者與資金需求者之間,不通過中介人的媒介作用,直接融通資金的一種融資活動。直接融資具有資金運用靈活、簡便迅速的優點,在經濟體製改革過程中,直接融資形式在我國得到了很大的發展,通過直接融資,發行股票、債券,麵向社會集資,已經成為企業獲取資金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是直接融資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直接融資要受到企業本身資金量、融資方向、融資範圍的限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時,直接融資比較分散,長期直接融資還可能出現盲目擴大投資規模,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的問題。因此,我們必須合理地利用直接融資這種形式,揚長避短,使其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間接融資

指資金供應者與資金需求者之間,通過金融機構的中介作用,間接地融通資金的一種融資形式。在間接融資形式下,資金供應者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再由金融機構通過發放貸款的形式向資金使用者提供資金。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是融通資金的兩種不同形式,其區別就在於融通資金的活動中,資金供應者與資金需要者之間是否存在一個融資的中介人。在我國,專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是間接融資的中介入,它們通過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起著資金融通的媒介作用。間接融資通過職能化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作用,打破了融資數量、融資方向和融資範圍的限製,克服了直接融資的局限性,同時,間接融資可以集中大量資金,有計劃地合理調劑資金,能夠彌補直接融資中存在的分散、盲目等不足。因此,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中介的間接融資是融通資金的一種主要形式。

經濟合同

指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或協議的總稱。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還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經濟合同一旦訂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經濟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法人雙方同意的條件,應享受的權利和必須承擔的義務,以及違反合同所受的處罰等。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國家、集體、個體和中外企業之間,在生產和流通等各個領域內均可以訂立一定的經濟合同。如買賣、承包、租賃、委托、勞務、運輸、供銷等等方麵的合同。在我國逐漸建立和健全合同製,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企業合同

指合作各方經過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簽署的關於決定他們之間的財產關係、規定各方權利與義務的書麵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合同(不含外商獨資企業)是企業行為的準則,是企業設立和經營的基礎,是合作各方共事的依據和保證,也是一種利用外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各項具體要求的體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爭議,無論在中國國內或其他國家解決,它都是進行調解、仲裁或訴訟的基本依據。因為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被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企業合同一經簽訂,就成了對合作各方都有約束力,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企業協議

是除企業合同以外的一係列文件的總稱。由於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的前期工作,有關細節和專門問題,不可能在總協議或基本合同中都加以規定,這就要由這樣一些初步文件來補充解決,這些初步文件一般稱為協議,它們包括:公司正式簽訂前合作各方共同簽訂的意向性文件;為達到簽約目的而製定的工作目標和計劃;為實現這些目標和計劃應采取的具體方法和步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