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價格
國家在某一時期對某些產品人為規定的價格。在資本主義經濟中,支持價格表現為資本主義國家為過剩產品所規定的人為高價。當供給與需求的矛盾日趨尖銳,產品價格動蕩不定,為了維護壟斷組織的高額利潤,防止某些商品價格過分下跌,政府往往采取一定的措施,維持產品的高價;有時也有人為的低價。在社會主義經濟中,支持價格一般表現為社會主義國家為供不應求的商品所規定的人為低價。當某些與國計民生關係重大的商品供不應求時,為了保障供應,穩定物價,保護消費者利益,政府往往要對這些商品實行平價供應,而這時的平價往往低於商品的價值,為此國家就要對平價商品實行財政補貼。有時,為了保護某些產品的生產,也有規定高價的情況。
價格倒掛
指商品在各個流通環節或地區之間出現的反常的價格現象。一般有購銷價格倒掛、產銷價格倒掛、批零價格倒掛、城鄉價格倒掛等。在商品流通中,商業部門為了補償商品從購進到銷售所支出的流通費用和獲得盈利,同一種商品在各個環節和地區之間應有一定差價。正常情況下,一個環節或調入地區的價格必然高於前一環節或調出地區的價格。如果出現相反情況,即稱為價格倒掛。如我國的農副產品收購價格高,而零售價格低即是。
物價總水平
指在一定時期內各種商品價格的平均水平。一般通過物價總指數表示。物價總指數又稱商品價格總指數,它是反映全部商品不同時期價格水平變動情況的相對數。計算物價總指數,要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商品,聯係購銷的數量,運用適當的公式來計算。物價指數通常以百分數來表示。指數大於100,表示計算期比基期上升;指數小於100,表示下降。物價總指數是研究物價總水平的變動趨勢和程度的主要依據。反映物價總水平的物價總指數有:批發物價指數、零售物價指數、生活費指數等。價格總水平從根本上講,由商品價值決定,並且受由國民收入分配比例、勞動者收入水平、社會集團消費等因素製約的社會商品供求關係的影響。價格總水平是國民經濟狀況的綜合反映,是國家製定經濟政策的重要依據。
物價指數
指以百分數表示的商品和勞務的報告期價格與基期價格之比,反映了全國或某個地區價格的變化程度和變化趨勢。物價指數可分為單項商品價格指數、分類商品價格指數和物價總指數。單項商品價格指數是以百分數表示的一種商品報告期價格與基期價格之比。分類商品價格指數是一類商品中各單項商品價格指數的加權平均數。物價總指數是各類商品價格指數的加權平均數。以不同基期計算物價指數可以分為定基指數、環比指數和年距環比指數。定基指數是各個時期的物價指數都以同一基期計算。環比指數是各個時期的物價指數都以前期為基期計算。年距環比指數是各個時期的物價指數以上年同期為基期計算。
穩定物價的方針
穩定物價是我國物價工作長期堅持的根本方針。穩定物價主要是指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穩定,把零售價格總指數每年上升或下降的幅度控製在一定的範圍之內,但這並不排斥有計劃地對不合理價格作必要的調整。穩定物價是指物價的基本穩定、相對穩定。保證物價的基本穩定和合理調整,是穩定物價方針的兩個方麵。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的任務,對貫徹穩定物價的方針,規定過不同的具體要求,有的時期側重於穩定,有的時期側重於調整,並采取了相應的不同措施。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價格調整
對消費資料,除極少數重要商品仍由國家定價外,一般商品已允許根據市場供求狀況,有計劃地逐步放開。對重要生產資料,已逐步減少國家統一定價部分的比重,擴大市場調節部分比重,同時有計劃、分步驟地調整了計劃價格。使計劃與市場兩種價格的差距逐漸縮小。對重要的公用事業及主要勞務的收費標準或價格,仍由國家管理,並進行有計劃的調整。對其他屬於第三產業的價格逐步放開。通過以上改革或調整,逐步形成少數商品和勞務實行計劃價格,多數實行浮動價格和自由價格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價格體係,更好地發揮價格這個最重要、最有效的經濟杠杆對生產、流通和消費的調節作用。在這十年的價格調整中,充分考慮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的承受力,努力保持了物價總水平的基本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