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中國共產黨的工人階級性質(2)(2 / 3)

根據黨章的規定,民主集中製包括六項基本原則:(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上述規定,是正確處理黨內各方麵關係的準則。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上述六項基本原則中第一項所規定的“四個服從”,是建立黨內生活正常秩序,保證全黨意誌統一和行動一致的根本原則,它的基本精神貫穿於其他五項基本原則之中。因此,要求入黨的同誌首先要把這個問題弄清楚。

1.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這是因為,每個黨員是黨的一分子,隻有個人服從組織,黨才能形成統一的整體。如果黨員個人不服從黨的組織,不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各行其是,黨的組織就會成為一盤散沙,就沒有戰鬥力。一般來說,黨組織的決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數黨員的要求和意見,是正確的和比較正確的。服從組織的決定,就是服從大多數黨員的意見。在某些時候,也會發生黨員個人意見和黨組織的意見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黨的集中統一,黨員個人的意見可以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是,個人在行動上必須服從組織決定。

2.少數必須服從多數。黨的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由於個人了解的情況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不一樣,大家的意見可能不完全一致,這是正常的。在這種情況下,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及時作出決定,統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動。少數人在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之後,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但必須執行多數人所通過的決議,在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黨組織要認真考慮少數人的意見。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的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3.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之間,是被領導與領導的關係。黨的下級組織對於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必須堅決地執行,做到令行禁止。決不允許對上級指示搞實用主義,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不適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向上級提出意見,但必須在上級組織同意後才能加以調整或改變。在緊急情況下,下級組織來不及請示上級組織而又必須馬上作出決定時,可以邊行動邊報告,或事後報告,請求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