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民族團結教育(民族宗教知識)(8)(2 / 3)

(8)恢複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宗教封建壓迫剝削製度。

(9)未經批準,擅自印刷、散發、銷售宗教印刷品和音像製品。

(10)未經批準,擅自舉行宗教集會遊行。

86.為什麼不得向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

黨中央早在1978年就明確規定:“不得對未滿18歲的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不準帶領少年兒童參加宗教活動”。1982年在《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中再次重申這一規定:“絕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18歲以下少年兒童入教、出家或到寺廟學經”。中辦發[1983]16號文件再次強調:“不得在學校向學生宣傳宗教,灌輸宗教思想”。1990年8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以法規的形式規定:不得向18歲以下的少年兒童灌輸宗教思想。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文件中也多次強調了這一規定。對未成年的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等於由別人來強製他們信仰宗教,因而是違法的,不能允許的。

不允許向18歲以下的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是黨和政府對下一代的關心和愛護,是為了確保他們的健康成長。作為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祖國的未來和希望,青少年肩負著重大的曆史使命。他們的健康成長不僅關係著他們個人的前途和命運,更關係著國家的存亡,民族的興衰。社會主義時期我國宗教的基本狀況雖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但其唯心主義世界觀的本質特點並沒有改變,其消極、

保守的作用依然存在。青少年正處在接受文化知識和世界觀形成階段,個人思想尚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差,對許多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還缺乏判斷力。因此,我國的法律和政策對這一群體都給予了特殊的保護,不允許宗教幹預學校教育,不允許強迫青少年入教、出家或到寺廟學經,也不允許任何人向18歲以下的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這是黨和國家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使他們免受宗教思想影響和侵害的一項重要舉措。不允許向18歲以下的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是由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決定的。社會主義教育的宗旨是培養德、智、體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一性質決定了我國的教育必須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和武裝青少年,使他們樹立正確的、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觀,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宗教作為一種反科學的唯心主義世界觀,不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向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背離了社會主義教育的宗旨,因此是不能允許的。

改革開放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地方出現了強行向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誘使他們參加宗教活動的現象,個別地方情況還比較嚴重。一些宗教思想比較濃厚的學生家長,為了讓子女多懂一點宗教知識,強迫子女棄學念經。有些阿訇為了宗教後繼有人,擅自招收學生學經。有些地方把阿訇請到學校念經做禮拜,向學生宣傳“不學經文,死後進不了天堂”。一些宗教極端分子則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在青少年學生中煽動說:“我們要為宗教而戰,讓漢人死於水中”,井誣稱紅領巾是“把人拉到地獄的繩索”,致使一些小學生把紅領巾和漢語課本都燒了。有些則受到毒害,成為民族分裂分子或宗教極端分子。

向未成年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的原因比較複雜,但是必須明確,不管何種原因,對這種現象都要堅決加以製止。在實際工作中,要針對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對屬於思想認識問題的,既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更要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極端分子強行向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是利用宗教與我們爭奪下一代。因此,必須堅決予以揭露和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