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我們要辯證地看待歐盟的綠色壁壘,要從消極和積極兩方麵來做出不同的應對。
附錄歐盟環境政策大事記
第一階段(1957~1972年)
1959年第一部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環境法(第59/221號指令)獲批準
1967年第一部歐洲經濟共同體環境法(第67/548號指令)獲批準
1972年(6月)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10月)歐共體首腦會議同意加速實施共同體環境保護活動
第二階段(1973~1986年)
1973年在第3總司(即工業總司)內設立環境與消費者保護司;創建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批準第一個環境行動計劃(1973~1976)
1974年創建歐洲環保局
1977年批準第二個環境行動計劃(1977~1981)
1980年在“委員會訴意大利案”中,法院裁決維護使用《羅馬條約》第100條作為共同體環境法立法依據的有效性
1981年創建第11總司(即環境與消費者保護總司)
1983年批準第三個環境行動計劃(1982~1986);(意大利)塞維索事故中失蹤的桶裝廢料被發現
1984年設立第一個共同體環境基金——“共同體環境行動”(COE)
1985年法院對240/83裁決確認,環境保護係共同體的“基本目標”之一;歐洲理事會確認共同體環境政策的重要性;創建“環境信息協調”(CORINE)
第三階段(1987~1992年)
1987年《單一歐洲法》給《羅馬條約》增加第7編(環境),把特定多數表決方式延伸到環境議案;批準第四個環境行動計劃(1987~1992);“歐洲環境年”
1988年設立第二個共同體環境基金——“共同體有關環境的行動”(ACE)
1989年歐盟委員會內部創建獨立的環境總司;設立“援助波蘭和匈牙利調整經濟結構計劃”(PHARE)
1990年設立第三個共同體環境基金——“共同體保護自然行動”(ACNAT);決定成立歐洲環境署
1992年巴西裏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批準第五個環境行動計劃(1992~2000);設立第四個共同體環境基金——“環境保護財政工具”(LIFE I,1992~1995);創建“共同體法實施和執行信息網”(IMPEL);設立生態標簽製度
第四階段(1993年~)
1993年《馬斯特裏赫特條約》把環境列為歐盟的一個政策目標;批準第五個環境行動計劃(1993~2000);歐洲環境署在哥本哈根開始運作;創建“大眾環境協商論壇”;設立“環境管理和審計製度”(EMAS)
1994年設立凝聚基金(Cohesion Fund)
1995年發表第一份三年一度的環境狀況報告(“多布日什評估”,Dobris Assessment)
1996年批準“環境保護財政工具II”(LIFE II,1996~1999)
1997年創建“歐洲環境與發展協商論壇”(歐洲綠色論壇)
1998年發表第二份三年一度的環境狀況報告;創建“歐盟環境法實施和執法信息網”(AC-IMPEL)
1999年《阿姆斯特丹條約》把可持續發展作為歐盟的一個目標;作為普羅迪改革計劃的一部分,第11總司更名為環境總司
2000年對第五個環境行動計劃進行全球性的評估;批準“環境保護財政工具III”(LIFE III,2000~2004);通過“裏斯本戰略”
2001年第六個環境行動計劃提案——COM(2001)31,正式引入歐盟可持續發展戰略
2002年“裏約加10”,1992年聯合國裏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後續行動;成立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