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零八章 判決(2 / 2)

律師拿出一個檔案袋,:“法官先生,這是我們通過虞城機場查詢的記錄。機場的記錄可以證明,虞城當晚飛往開羅的班機能乘坐三百零八名乘客。在停止售票前,該班級還有三十餘張票沒有售出。不管頭等艙、商務車還是經濟艙都有餘票。”

律師又請耿植作證。

“耿先生,請問你與何秀蘊姐是什麼時候認識的?”

“不認識。第一次見麵就是被章響在北極星拍照片那時。”

“你的照片,是本案涉及的那些?”

“是的。”

律師就問了他這兩個個問題,然後就問完了。

輪到被告律師詢問:“耿先生,你不認識何秀蘊姐。那你之前認識章響先生嗎?”

“不認識。”

“既然不認識,那我們可以理解為你和他們之間沒有任何矛盾和過節。耿先生,據我所知藝人的炒作通常是找明星或者有錢人。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通常是那樣。”

“那麼耿先生自認為是演員嗎?”

耿植猶豫了一下,搖頭:“不是。”

“很好,耿先生不是演員。據我們所知,耿先生也不算富豪。而且你和我的當事人又沒有矛盾,他們要炒作,完全可以找那些大明星和有錢人。法官先生,我問完了。”

耿植的律師再次申請提問:“耿先生,你自己不是演員,不是明星。那你是名人嗎?”

耿植想了一下,:“應該算是。”

“怎麼樣才算是名人?”

“按照娛樂圈的法,網絡社交賬號關注人數超過一千萬就算是人氣明星,超過兩千萬的,是一線藝人的其中一個指標。”

“那你在網絡上的關注是多少?”

“兩前,是五千七百多萬。”

“哦,原來你不是明星,也不是富豪,隻是一個名人!”律師笑了笑,又問。“最後一個問題。娛樂圈的炒作找明星或者富豪,都是找那些?”

“比較高調,或者知名度比較高那些。”

…………

經過一個多時的庭審。法官宣布休庭半個時,重新開庭後判決。

最後陪審團裁定“大口章”與何秀蘊雖然不能確證是故意傳播謠言,但大口章在沒有核實真相之前,主動散播不實言論,對原告造成了名譽損失。何秀蘊也存在接謠言獲益的事實,甚至有推波助瀾的實際行動。

法官根據陪審團的裁決做出判決:“根據《新聞法》第二十八章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網絡自媒體屬於媒體的一種。另根據該法第十七章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媒體報道或發表評違背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的原則,視為製造謠言或者誹謗……”

法庭的判決,並沒有完全支持耿植的索賠主張。

耿植在起訴書中,要求大口章賠償四千八百萬元的名譽損失費,並禁止他在使用“大口章”這個社交賬號。要求何秀蘊賠償一千兩百萬。並要求兩人公開道歉。

法院隻拍判了大口章賠償耿植名譽損失費一千八百三十萬,禁止從事自媒體三年,並以違反媒體行為準則處以行政罰款一千一百萬元。何秀蘊則要賠償耿植名譽損失費三百萬。同時要求他們在指定的媒公開給耿植道歉,持續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