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蕪湖市委、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社區建設的若幹意見
(蕪市發[2001]8號文件)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社區服務、社區管理和社區保障等各項工作,推動社區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現就加強城市社區建沒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街道辦事處建設
1.調整街道辦事處規模。老城區街道管轄區域為2平方公裏左右,管轄人口3—5萬人;新城區街道管轄區域為3平方公裏左右,管轄人口5—7萬人;城郊結合部的街道管理區域為5平方公裏左右,管轄人口3—4萬人。
2.依據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的授權,對轄區內城市管理、社區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沒等工作行使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職能。指導社區居委會工作,及時準確地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以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為中心,為轄區內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對轄區內的地區性、社會性和群眾性工作全麵負責。
3.成立街道黨的工作委員會,作為區委的派出機關。街道黨工委書記與街道辦事處主任一般由一人擔任。
4.按照“精幹、高效、精簡”的原則,確定內設機構、編製。
街道編製控製在15—20人,可綜合設置3—4個內設機構。逐步解決目前街道機關國家、集體幹部混崗的問題,妥善解決離退休人員和在職集體幹部的社會保障問題。不斷提高街道幹部素質,采取多種形式,選撥優秀人員,充實加強街道管理力量。
5.街道機關在編人員的工資、辦公經費以及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工作的相關支出,由區財政安排解決。各區可根據實際,按照有利於社區建設的原則,積極探索建立新的街道財力保障機製。
6.街道辦事處不再直接管理企業和直接從事盈利性生產經營活動,所辦企業、市場和管理的劃轉企業要盡快改製,使之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街道辦事處管理的其他國有或集體資產,也要以公開拍租等方式轉讓給社會經營。今後,對街道工作的考核要突出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取消產值等與其職能不相稱的考核指標;街道對居委會工作的考核應取消經濟指標。
二、關於社區居委會建設
7.按照便於服務管理、便於開發社區資源、便於社區居民自治的原則,適當調整社區居委會規模,一般為1000—1500戶。對土地已全部或基本被征用的近郊村,實行“撤村建居”。
8.社區居委會是黨領導下的社區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職能是反映居民要求,為方便居民生活搞好服務,並動員和組織居民協助、配合政府做好社區管理工作。社區居委會不從事經營活動。
9.社區居委會由5—7人組或,可以通過先聘後選或直接選舉產生,其中3—4名為專職幹部。區財政按規定的職能和標準保證社區居委會幹部的工資補貼和必要的辦公經費。專職幹部工資等補貼應高於全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采取切實措施,逐步建立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社區工作者隊伍。
10.成立社區居委會黨支部,對社區內的離退休黨員,分散在各種所有製企業和混合經濟企事業單位(組建不起黨支部)的黨員,下崗超過一年以上的職工黨員,以及尚未就業的退伍、轉業軍人,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等實行屬地管理。社區居委會黨支部書記一般由黨員社區居委會主任兼任。
11.在職黨員除參加所在單位黨組織活動外,還應積極參加所在社區黨組織開展的活動,充分發揮黨員在社區建沒中模範帶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