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0]23號《關於在全國推進社區建設的意見》結合本社區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社區建設,充分發揮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作用。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閉幕後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對本社區各項社會事務的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社區成員包括:社區居民(含流動人口已住3個月以上)、駐社區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和新經濟組織、中介社團組織和事業單位。
第四條本社區組織機構包括: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議事委員會、社區工作站。
第五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在中共社區組織領導和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依法實行民主自治。
(第二章)社區成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實施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力機構,是社區成員管理社區和社會事物、參政議政的自治權力機關。是全體社區成員切身利益的忠實代表。
第七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2—3名,秘書長1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的職責權利是:
1.製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
2.選舉和罷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推選社區議事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成員;
4.選舉和罷免居民委員會成員;
5.製定社區發展規劃,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對居民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和駐社區的政府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實施民主監督、評議;
7.審議和批準社區居委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8.討論和決定社區應當管理的重大事宜。
第九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具有以下義務: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和政策及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定、決議和工作目標;
2.密切聯係社區成員,廣泛聽取社區成員意見,要求並及時向政府反映,維護社區成員的正當利益;
3.積極與社區駐地單位溝通協調,形成“共駐共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良好氛圍;
4.自覺維護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動員社區成員認真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確定的工作目標,在社區建設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由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代表組成,由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出現缺額或有其它正當理由提出辭職申請的,應當準予辭職並從本社區成員中補選產生。
第十二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議事委員會提請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決定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代表二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凡經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在本社區內具有合法權威和效力,任何社區組織和成員不得違反,全體社區成員應自覺遵守並貫徹執行。
(第三章)居民委員會
第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是依照《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閉幕以後負責社區事務的工作機構,在完成《居委會組織法》:覘定的六項任務同時,組織好社區服務。
第十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有以下幾項職能:
1.管理職能。在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社區成員進行自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完成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議事委員會確定的管理目標。
2.服務管理。組織開展立足社區、麵向社區、以人為本的便民服務包括網點服務、家政服務、保潔服務、醫療服務等,開展以勞動就業為重點的社會事務性服務和為社區特殊群體提供社會福利性服務。
3.教育職能。組織、引導社區成員開展法製教育、公德教育和青少年教育,開展各種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形成具有本社區特色的文化氛圍,增強社區成員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4.監督職能。對政府有關部門及派出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其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評議。
5.配合、協助政府完成有關行政事務工作。完成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辦的行政工作和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做好本社區行政事務工作。
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幹名,由主任主持全麵工作。
第十八條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以下工作製度:
1.提議製度。定期不定期召開提議會議,聽取民眾意見,減少自治決策失誤,完善民主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