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期報告製度。居委會要定期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及其議事委員會報告履行職責情況,聽取並征求代表的意見。
3.居務公開製度。設置專門的居務公開欄,公開事務、財務以及成員職責分工等,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在工作內掛牌上崗,文明服務。
4.服務承諾製度。居委會應努力為社區成員提供各項服務項目,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社區成員的檢查監督。
5.評議製度。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成員、政府派出機構駐社區工作人員及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單位應每年接受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評議。如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滿意率低於60%的,應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議事委員會提出調整方案以法調整;對政府職能部門及派出機構工作效率、質量、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單位服務質量在本社區工作給予評議,評議結果報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議事委員會
第十九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議事委員會(簡稱社區議事委)
是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常務工作機構,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在5—7人之間。該機構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有關職權。
第二十條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是社區議事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並兼任議事會的相應職務。
第二十一條社區議事委員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如因工作需要,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提請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社區議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經過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授權,研究決定社區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饋民情民意,監督評議居委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在任職期內因工作需要變動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及時提出意見,由社區議事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議事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社區民主評議辦法
(範文)
一,根據民主評議的宗旨,結合本社區情況,製定本辦法。
二,社區民主評議對象為社區居委會主任、副主任、政府派駐社區站、所工作人員,供水、供電、供氣、公交等社會公益福利單位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
三,民主評議從德、能、勤、績服務質量五方麵,由社區代表直接進行無記名測評和座談議論兩種方式進行。
四,民主評議工作由社區民主評議工作委員會組織和實施。
五,評議代表產生主要由社區成員單位、住在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議事監督委員會成員、居民小組長、樓棟長、居民代表等組成。
居民代表的產生由自薦、樓棟長推薦、單元居民聯名推薦產生,每單元一名代表。
六,社區居民代表進行現場民主評議。
1.民主評議采用當場測評、唱票、計票、公布結果的方式。
2.實際參加投票的評議人數應超過代表總數的一半,評議結果為有效。
3.民主評議內容分為德、能、勤、績、服務質量。“德”包括法律政策水平、民主意識、廉潔自律三項內容;“能”包括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團結協作三項內容;“勤”包括勤奮程度、聯係群眾、為民服務三項內容;“績”包括社區服務中介機構作用、社區服務成效、社區工作創新三項內容;服務質量:包括入戶態度、工作頻率、維修次數、抄表時間等。評議標準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撤換人員。
4.評議采用1人1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根據評議對象的表現,依據評議內容和評議標準進行測評。
(測評類別共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項,如對測評對象認為滿意,則在相對應的滿意欄內打“、/”,基本滿意、不滿意、撤換欄則不作記號,四項隻能選一項,多選無效。)
5.投票結束後,由監票人當眾開箱,計票人清點票數,並向主持人報告結果。當場唱、計票並公布測評結果。在評議中,滿意和基本滿意的指數低於50%的社區居委會主任和副主任撤換,對政府派駐站所及負責人將通過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報告政府建議撤換,不足70%以上指數的社區居委會主任和副主任、政府派駐社區站所,限期整改,在年底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上作整改報告,通過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再次測評,滿意和基本滿意的票數仍達不到70%以上,通過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撤換或建議政府撤換。對供水、供電、供氣、公交公益福利單位服務質量滿意情況抄告主管部門。
6.民主評議大會設總監票人1名,監票人2名,計票人2名,唱票人2名,負責對此次民主評議過程的發票、投票和計票。
7.民主評議大會在現場設票箱兩個,評議代表按照評議標準填寫好評議意見後,依次投票。
8.對書寫模糊而無法辯認或部分模糊,未填寫、空項的評議票處理方法:部分模糊的,模糊的部分無效、清楚的部分有效,完全無法辯認的作廢票處理,對未按要求填寫的作廢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