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概念問題:什麼是“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1 / 2)

1.2.1 “歐洲共同體的”還是“歐洲聯盟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為盡快恢複被戰爭摧毀的經濟生產和社會秩序,防止德國法西斯的東山再起,人們普遍將消除德、法兩國的隔閡和猜疑視為重建歐洲大家庭的第一步。在舒曼計劃的指導下,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於1952年成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煤鋼共同體成立後,在較短時間內就完成了恢複和發展生產的目標。這激發了煤鋼共同體六國繼續進行合作的熱情,六國一致同意通過擴大共同機構,為建立一個經濟和政治一體化的歐洲而努力。但1954年歐洲防務集團計劃的失敗使六國領導人認識到,不把各國的經濟聯結在一起,任何在政治上加強一體化的努力必然是徒勞的,因此,需要繼續推進經濟一體化的建設。1958年,六國在羅馬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為了避免三個共同體的機構重疊所帶來的不便,三個共同體於1967年合並為歐洲共同體。此後,歐洲共同體逐漸擴展了自身的職權範圍、機構職能與行動效力。為了適應這種變化,1992年歐共體成員國的政府首腦在馬斯特裏赫特會議上決定將歐洲共同體改稱為歐洲聯盟(簡稱歐盟)。此後,歐洲一體化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由舊的以經濟為主的聯合邁向了政治、經濟、社會的多元一體化聯合。截至2004年5月1日,這個新的政治經濟體已聚集了25個成員國,總人口達4.5億。

從歐洲聯盟的發展曆程可以看出,時至今日,歐洲聯盟是歐洲共同體發展的高級階段,是替代歐洲共同體繼續從事歐洲一體化建設的國際組織。所謂“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就是指在歐洲一體化進程中出現的家庭政策。確切地說,是指歐共體時期的家庭政策和歐洲聯盟時期的家庭政策的聚合。隨著歐共體發展為歐盟,製定和執行家庭政策的機構也相應的由“歐共體的委員會、理事會、議會和法院”轉變為“歐盟的委員會、理事會、議會和法院”。但出於行文流暢和簡潔的目的,本書就沒有將家庭政策以及超國家機構的名稱嚴格區分“歐共體的”和“歐盟的”。在不引發歧義的情況下,本書都采用“歐盟”一詞來代表超國家層麵的政策和機構。隻有在需要特別說明之時,才會采用“歐共體”一詞。

1.2.2 “歐盟層麵的”還是“歐盟的”

從字麵上來理解,這兩個詞語有較大的共通之處,都強調政策的超國家特征。從曆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歐盟層麵的”政策有向“歐盟的”政策發生轉化的可能。但從政策的法律地位、擴張能力和執行機構來看,這兩個概念還是存在較明顯的差異與差距。在法律地位上,“歐盟層麵的”政策不及“歐盟的”政策。前者是在超國家層麵出現的尚未得到歐盟正式承認的政策措施,後者則具有歐盟正式承認的合法身份。這種法律地位的強弱懸殊,導致“歐盟層麵的”政策在其他方麵也處於劣勢。在擴張能力上,“歐盟層麵的”政策不是一個能動的政策領域,即不具備自我擴展的能力,必須依附其他“歐盟的”政策領域才能使自身得到發展。這種發展路徑的強烈依賴性嚴重製約了它的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在執行機構上,“歐盟層麵的”政策沒有專門的政策執行機構,需要其他領域的政策機構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