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理性基礎(1 / 3)

在對家庭政策的概念、特征與發展脈絡有了基本了解後,從本章開始的討論重點將集中於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本書期望對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產生背景、發展脈絡、決策環境及運作模式逐一進行分析後,最終對其發展趨勢做出較為科學的判斷。

政策發展離不開特定環境的製約,歐盟層麵的政策發展也同樣如此。在製度、社會與文化等方麵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形成具備了某種可能性與現實性。本章將對歐盟層麵家庭政策所承受的製度壓力、社會壓力與文化壓力進行逐一分析。

歐盟層麵政策的製定和發展與成員國層麵的政策傳統有著密切聯係。如果在成員國層麵各國對某一政策采取了大致相同的態度與立場,那麼,在歐盟層麵該政策的構建與發展就會相對容易一些。反之,則會使該政策在歐盟層麵的發展麵臨較大阻力。家庭政策就屬於後一種情況。歐盟成員國在家庭政策的法律傳統與製度傳統上存在的分歧,阻礙了它在歐盟層麵的發展速度與規模。盡管如此,成員國國內的家庭政策實踐,還是為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構建提供了借鑒的模板與經驗。此外,成員國在實施家庭政策合法化上的某些不足,則為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構建增添了合理性。具體來說,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產生的理性基礎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麵:

3.1.1 成員國家庭政策的憲法傳統

自人類進入文明時代以來,家庭始終是國家立法和司法的對象。總地看來,歐盟成員國都在憲法中確立了一些有關家庭的基本原則。但由於各國在曆史傳統、價值觀念與政治體製上存在差異,因而導致這些原則規定的效力與範圍也有所不同。

具有明確家庭政策傳統的成員國,一般都會為家庭提供支持性的國家憲法框架,從而使國家有了介入家庭生活的合法途徑。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意大利、盧森堡、葡萄牙與西班牙等國都在憲法中正式確立了家庭政策的製度框架,規定國家與社會承擔保護家庭的義務。通過這種憲法規定,國家獲得了介入家庭事務並實施家庭政策的合法權利。盡管各成員國憲法界定的家庭概念的具體內涵有所區別,但這些國家都將“家庭”視為一種應得到國家保護的社會製度。

比如,1976年的葡萄牙憲法規定,家庭不僅是一種法律實體而且是一種基本的社會製度,有受到國家與社會保護的權利。1975年的希臘憲法則在將家庭明確界定為“國家存在與進步基石”的基礎上,再次強調家庭、婚姻、母親身份與兒童有受國家保護的權利。法國通過1946年的憲法也賦予了個人與家庭有在國家保護下獲得發展所必須條件的權利。這些法律規定都使國家介入支持家庭事務的行動得以合法化。

與上述國家不同,德國、盧森堡、意大利與西班牙等國的憲法僅為傳統家庭提供法律保障。這種較為嚴格的限製性框架是這些國家曆史發展的自然結果。它們都是曆史上傳統的基督教國家,其濃厚的宗教傳統不可避免地會滲透到憲法的框架內容中。因而,這些國家的憲法隻向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提供法律保護,而將其他日益廣泛與普遍的替代生活方式,如未婚同居、同性戀伴侶等方式排斥在國家的法律保護與福利供應範圍之外。

比如,德國在1949年的基本法中規定,國家有保護婚姻、家庭與母親的責任,並將照料與撫養孩子的責任視為在國家監督下由父母承擔的義務。後來的德國憲法沿用了該原則,繼續強調應該發揮家庭在兒童早期社會化方麵的功能。盧森堡在1968年的憲法中承認,國家是個人與家庭權利的保護神。但憲法同時指出,這種受保護的“家庭”是指以婚姻為基礎的合法家庭。

法西斯體製時期的意大利與西班牙明確將家庭視為一種父權製單位。此後,為消除集權主義體製的影響,兩國在其新憲法中對家庭的憲法地位重新作出規定。意大利在1947年的憲法中強調,家庭是以婚姻為基礎的基本社會單位,以配偶具有平等地位為基礎維護家庭內部的團結;國家有保護孕婦、青少年及幫助家庭尤其是大家庭履行自身職責的義務;國家具有保護職業婦女的行動合法性。意大利的這一新憲法由於具備強調家庭成員平等地位、保障孕婦與職業婦女的合法權益等內容,而使其區別於過去帶有明顯性別偏見的限製性立法。但由於受到天主教思想的影響,因而意大利的新憲法仍存在某些局限性。比如,雖然新憲法確立了保護職業婦女的原則,但卻同時規定該原則生效的前提是,“她們能履行其基本的家庭義務”。這反映了意大利政府仍將婦女視為料理家務的第一責任人,仍堅持婦女主要扮演妻子與母親角色的觀點。推翻佛朗哥獨裁體製的西班牙,也對其支持父權製家庭的舊憲法進行了改革。1987年的西班牙憲法承諾國家向所有家庭提供社會、經濟與法律保護,但其民法仍僅承認由婚姻構建的家庭。

與上述具有明確家庭政策傳統的國家憲法相比,北歐國家、愛爾蘭與英國的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國家與社會具有幹預家庭的責任與義務。盡管如此,其憲法中某些關於人權、社會進步與社會發展的內容仍為國家介入家庭事務提供了一種迂回途徑,從而為國家實施含蓄家庭政策確立了法律保障。比如,瑞典雖然在1998年的修訂憲法中未直接提及家庭結構,但卻在闡述促進社會民主思想發展的部分規定,應保障男女平等權利。這一憲法規定為保障家庭內部的性別平等,特別是與兒童照料有關的事務提供了憲法保障。

總之,在大多數成員國,國家與社會對家庭領域的介入得到了憲法的承認與保護;而在某些成員國這種承認與保護是有條件限製的,並且既不全麵也不直接。盡管如此,這仍為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奠定了一個共同的法律傳統基礎,即家庭政策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憲法的承認與支持。雖然歐盟過去沒有,現在仍沒有製定出統一憲法,但其成立與擴大條約、《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簡稱《馬約》)、《阿姆斯特丹條約》(簡稱《阿約》)等基礎性條約也具有憲法意義。在以成員國主權讓渡為條件而展開的歐洲一體化進程中,超國家機製無疑會在製定其基礎條約時考慮成員國的這種憲法傳統,以求在平衡國家利益與超國家利益的基礎上將一體化推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