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52年歐洲煤鋼共同體建立到1993年歐洲聯盟誕生,歐洲一體化以一種史無前例的形式和速度迅速發展。基於共同信念、共同利益的歐洲一體化已經發展為全方位的經濟政治聯盟。在這一進程中,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逐漸形成。它的構建顯示了歐盟成員國向超國家層麵讓渡主權上的領域廣泛性和讓渡程度逐漸深化的特征。但成員國主權讓渡的廣度和深度不是無限的,而是存在許多限製。這就是說,家庭政策的決策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5.3.1 輔助性原則
輔助性原則是歐共體的一項重要行為準則。正是在輔助性原則的保障下,一些西歐國家才在政府間主義的框架下開始了歐洲一體化的進程。將人們對一個聯合的歐洲的企盼和對各自祖國的忠誠有機地結合起來。這樣,由於輔助性原則被賦予了解決衝突並達成妥協的靈活性,因而它得到了聯邦主義者和政府間主義者的共同支持。1991年,《馬斯特裏赫特條約》正式載入了這一原則,從而以條約方式確定了輔助性原則在歐洲聯盟中的法律地位,將其正式明確為歐洲共同體行動的指導原則。
輔助性原則對歐盟強化其家庭政策的超國家性的嚐試有所限製,使歐盟既不必要也不可能替代成員國的家庭政策事務,隻有當某個家庭問題的緊迫性與嚴重性超越單個國家的能力範疇而成為“與歐共體事務有關”或“成員國共同關心”的問題時,才會產生由共同體製定家庭政策的需求。這是因為共同體缺乏“自有能力”,即它不能確立自身的行動與權威的合理性,而是要從成員國得到這種合理性,因此“在內政問題上要由各成員國決定其權力如何行使。隻有在成員國通過條約授權的領域,共同體才能采取行動。共同體層次上的行動隻有在適當和必要時才會發生。”實際上,由於家庭政策的特殊性,歐盟層麵家庭政策表現出一種雙重輔助性特征:以成員國家庭政策為主,共同體家庭政策為輔;以在職父母的家庭問題為主,以全體公民的家庭問題為輔。
這樣看來,輔助性原則其實是超國家主權對國家主權的一種讓步。超國家機構之所以願意接受輔助性原則,除了因為該原則有助於解決與協調矛盾衝突外,還在於它可以增強歐盟立法與決策的民主化、透明度和合法性。然而,超國家機構對決策質量要素的追求卻是以部分犧牲政策發展的數量要素為代價的。從根本上講,輔助性原則的主要約束對象是歐盟機構,它不僅限製超國家機構發起家庭政策的動議權,而且限製超國家機構家庭政策動議的法律地位與權威。很顯然,這一原則的實施將迫使歐盟委員會更加謹慎地對待其立法動議,在提出有關立法草案前必須進行充分的論證。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在討論和決定有關提案過程中也不得不將法案的內容置於輔助性原則之下來考慮。因此,在輔助性原則的作用下,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立法速度和立法數量都會受到嚴重的負麵影響。除輔助性原則外,均衡性原則也是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決策原則之一。
5.3.2 均衡性原則
如果說輔助性原則是對家庭政策決策進程中行為體數量的一種限製,那麼均衡性原則就是對決策進程中出現的多種行為體的一種承認。在家庭政策的決策進程中存在數量眾多的行為主體和取向各異的政策目標。超國家機構要求各成員國讓渡更多的主權,各國政策向一體化的標準靠攏,以便其能更多地幹預各成員國習慣視為內政的事務;成員國則要求超國家機構充分考慮各國在民族、宗教、曆史文化背景、政治經濟體製、經濟發展水平和利益訴求上的差異,盡量減少對成員國事務的幹預。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政策取向對歐洲一體化發揮了不同的作用。前者在歐盟層麵努力推動家庭政策的形成和發展以促使歐洲一體化的進一步深化;後者則在某些國家演變為極右勢力反歐洲一體化的理由。奧地利、丹麥、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國的極右勢力以維護本國的主權神聖和國家單一性為名,利用民眾對一體化的恐懼和無知,把各國的內部問題,如失業和經濟停滯等問題都歸咎於歐盟層麵家庭政策所帶來的普惠性福利供應和假期安排。如果不製止這種傾向,不僅有礙家庭政策的構建,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將危及歐洲一體化的整個事業。基於這個原因,在家庭政策的決策進程中,如果僅僅偏重其中任何一方,都可能造成嚴重的問題,或者導致結構失衡而難以保障決策的公平與民主,或者導致決策受阻難以保障一體化的深入和擴大。因此,在遵循輔助性原則的前提下,在家庭政策決策進程中還必須采取均衡性原則,既要考慮群體的普遍性與共同性,同時也要注意個體的差異性與特殊性。也就是說,在政策製定過程中需要對執委會的政策動議權有所限製,在政策形成過程需要對部長理事會的最終決策權有所限製,以此來平衡各方麵的利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