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歐盟運用社會夥伴程序相對調整了共同體機構之間的矛盾衝突,從而在歐盟層麵逐步構建了家庭政策。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大都以工業領域的社會夥伴所達成的集體協議為基礎。在女性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保證工作場所的性別平等已成為這些集體協議追求的重要目標之一。以親職假指令為例,本節主要從政策文本、實施水平、歐盟判例三方麵對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進行性別視角分析。希望借此考察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預設目標與其潛在的意識形態是否具有完全的一致性?歐洲一體化的深化是否意味著女性勞動力平等權利的推進與深化?
6.2.1 政策文本顯示了共同體的保守性
要對家庭政策進行內容層麵的分析,顯然首先應該研究其政策文本。親職假指令賦予新生嬰兒的父母以及剛收養孩子的養父母以一定的假期,以緩解在職人員的雙重負擔。然而,從親職假指令的政策文本看,它沒有為職業婦女提供與男性相同的機會與權利。因為鼓勵父親參與休假,是實現家庭內部性別平等的重要途徑。有學者就明確指出,“除非男人休親職假,否則就不可能實現男女在兒童照料分配上的更大平等。”而要切實保障父親的休假水平,就必須確保權利的不可轉讓以及提供較高的假期津貼支付。但遺憾的是,指令文本在這兩方麵都體現了較大的保守性,反映了共同體對成員國的妥協與退讓。
首先,權利“原則上”不可轉讓反映歐盟行動的不徹底。權利的不可轉讓,即權利的個人化是在家庭內部及勞動力市場實現性別平等的重要保障。與此相反,權利的非個人化則是識別與判斷家庭主義的重要標誌之一。家庭主義重視傳統核心家庭的作用,認為它是“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在傳統家庭中,家庭利益超越成員個體利益,丈夫、妻子及孩子各司其職,維持著整個家庭的運轉:丈夫是主要的養家糊口者,妻子是主要的家務料理者,孩子則協助妻子完成料理責任。由於妻子與孩子主要依賴丈夫提供生活資料,因此他們必須服從家庭內部男性大家長的意誌。在具有家庭主義傳統的福利國家,家庭內部的父權製特征往往通過福利體製的強化表現於家庭之外的社會生活:權利以家庭為單位,政府不鼓勵婦女參與勞動力市場的就業競爭、不支持身為就業者的父母協調工作與家庭之間的矛盾。在親職假指令頒布之前,有相當一部分成員國的親職假就是以家庭為單位實施的。這就意味著,在家庭主義的影響之下,婦女在完成職業工作的同時還必須完成照料孩子的責任。這樣,保護勞動者特別是職業婦女的目標將難以真正實現,男女之間的平等機會與平等待遇也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正是基於對家庭主義休假方式的反思,共同體在作為指令具體實施內容的親職假框架協議中的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親職假權利原則上不可轉讓。”通過理事會指令的形式嚐試確立權利的個人化與製度化,這是共同體經過長期努力取得的一個重大進步。它表明共同體對實現性別平等的強烈期望與堅定立場。共同體希望通過權利個人化的推廣,不僅實現家庭內部的性別平等,而且通過轉變傳統的性別角色觀念來促進歐盟區域內性別平等水平的整體提高。
然而遺憾的是,雖然共同體已經意識到權利個人化的重要性,但是迫於一些南歐國家的反對,最終還是在政策文本上附加了“原則上”的字眼。這就降低了這一規定的法律效力,使它成為指令中不具約束力的“軟法”內容。正因為如此,這一規定並未完成共同體最初的設想,即通過權利個人化的推廣以促進性別平等。相反它最多隻表明了共同體在此問題上取得的最低標準的共同立場。在指令頒布之後,成員國在此問題上仍然堅持自身原有的立場,僅有比利時、英國、荷蘭、愛爾蘭、希臘、盧森堡與瑞典7個國家實現了親職假期間的權利個人化。此外,除盧森堡與瑞典以外,其餘5個成員國的假期長度隻略高於指令規定的最短休假時間。
其次,未提供帶薪假期權利反映共同體的妥協與退讓。在家庭內部關於父親是否休假以及休假時間長短的商議中,經濟因素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許多學者認為,“隻有當休假能得到較高的補償並且不會導致直接或間接的收入損失的情況下,親職假措施才能促進性別平等,父親休假的比例才會比母親高。”這些津貼的數額較少,根本不能對家庭因休假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足夠的補償。在此情況下,家庭做出的理性決策就是讓家庭內收入較少的那個家長即母親休假。
鑒於津貼支付在性別平等上的重要性以及它對歐洲一體化可能產生的重要影響,指令在第11條提及了假期津貼問題。但其文本表述非常模糊且缺乏法律強製性:指令僅僅要求成員國政府應“考慮”提供津貼的問題,津貼數額取決於“各國的具體情況與財政預算”,津貼發放的期限僅限於“在親職假的最短期限內”,因此成員國實際上仍然掌握決定津貼支付的最終權力。成員國在津貼支付方麵的差異並未得到有效改變。雖然如此,在法律文本中關於津貼支付的表述,仍然表達了共同體推動津貼支付製度化與法製化的願望。但是該項條款實際具有的法律強製力微乎其微,又反映了共同體在此問題上的妥協與退讓。
親職假指令文本中的這兩條規定集中體現了超國家機構與國家機構的利益爭奪。指令文本放棄了對休假權利個人化和親職假津貼的明確維護,這是超國家機構在國家主權的強大壓力下所做出的讓步。這種讓步反映了各國在當時情況下所能取得的共同意誌,代表了共同體超國家性的發展程度。歐盟采用了親職假指令這一硬法形式,表明了其超越普遍的意圖聲明而邁向直接針對個人並可能對成員國權力產生直接影響的具有約束力措施的努力。但是,指令文本所具有的保守性卻大大削減了指令的約束性力量,降低了指令所能發揮的積極作用。在實際運用中休假水平的性別差距進一步凸顯了指令文本的保守性。
6.2.2 休假水平的性別差距體現政策的製度缺陷
要分析家庭政策的內容,除了研究其政策文本外,對其具體實施情況進行研究也非常必要。因為政策的具體執行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政策內容是否超前,是否與時代潮流、公眾意願或社會需求相吻合。親職假指令在成員國的實施成效可以從各成員國休假水平的性別差距中得到反映。它主要包括休假率(take-up rates)的性別差距與使用率(user rates)的性別差距,即分別從兩性的休假人數和實際休假時間來衡量休假水平。
總的看來,男性的休假水平遠低於女性。經合組織在1999年對其成員國的親職假休假情況進行調查後發現,各成員國“休親職假的員工人數都有所增加,但是其中大部分是女性”。OECD(1999),‘Long Term Leave for Parents in OECD Countries’,Employment Outlook,Paris,P。172.2005年歐洲理事會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這一情況並未發生明顯變化,“在歐盟15國中,98%的母親會休親職假,平均時間為12個月;隻有10%的父親會休假,平均時間不足2個月。”
具體而言,在歐盟成員國中,北歐社會民主主義國家在性別平等上取得的成就處於歐盟乃至世界的領先水平,它們休假水平的性別差距最小;受傳統家庭模式影響最深的南歐國家處於最低水平;其他成員國則處於中間水平。但即便是性別平等成就最大的瑞典,其休假水平的性別差距仍然較為明顯。2002年其實際休假的父親人數在有休假資格的父親總數中所占的比例比10年前提高了3倍,從不足10%提高至42%。這一比例雖然與母親90%以上的休假比例相比還是存在一定差距,但卻代表了歐盟成員國性別平等的最高水平。盡管如此,如果對其男女兩性的假期使用率進行比較的話,就會發現即使是瑞典仍然存在明顯的性別差距:1992年父親休親職假的天數僅為親職假總天數的9%;到2004年,雖然這一數字幾乎翻了一倍,達到了17%,但仍然遠遠落後於女性的休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