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緒論(1)(1 / 3)

一般來說,公務員是指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工作人員。在各國,它有不同的名稱和範圍。公務員製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盡管它在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在本質上都是實行民主化、科學化和法製化的管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公務員製度正日益完善。

一、公務員與公務員製度

(一)公務員的概念和範圍

在當今世界各國,大凡實行公務員製度的國家,由於其文化傳統、法律製度及其政府係統結構的不同,各國公務員從名稱到內涵再到外延也都有所不同。但從共性而言,公務員“一般是指通過非選舉程序而被任命擔任其政府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從一般的意義上說,公務員是指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工作人員。從西方國家來看,公務員一般分為政務類公務員和事務類公務員,前者稱政務官,後者為事務官。政務官指經選舉或特殊任命而產生,屬“製定政策型”,行使國家權力,實行任期製,適用公務員法的“高級”或“特殊職”公務員。事務官是指經公開考試錄用,屬“執行政策型”,執行國家公務,無過失長期任職,適用公務員法的“低級”或“一般職”公務員。在西方國家,公務員主要是指“事務官”這類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過公開考試錄用,實行常任製的政府文職公務人員。我國公務員不存在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劃分,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製、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縱觀世界各國公務員法律法規對公務員所做的界定,我們可以把世界各國關於公務員範圍的劃分,概括為三種基本類型。

1.小範圍的劃分法:小範圍劃分法即把公務員限定在政府係統內,將選舉產生和政治任命的官員排除在外。在這裏,公務員就是指政府中常務次官以下的所有工作人員,一般稱常任文官。英國是其中最典型的。並且由於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形成公務員製度的國家,所以它影響了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原先屬於英國殖民地的國家,獨立後一般都沿用英國本土的原則和規定建立自己國家的公務員製度,如亞洲的印度、巴基斯坦、緬甸、馬來西亞,澳洲的澳大利亞、新西蘭,非洲的加納、阿爾及利亞、肯尼亞、南非等,其國家公務員的範圍基本上與英國相似。

2.中範圍的劃分法:中範圍劃分法即把政府行政機關中的所有工作人員統稱為公務員,包括內閣總理、部長等政治任命的官員和其他法律任命的官員。美國、德國即屬於這種類型。此外,世界上也有不少國家仿效美國的公務員製度,如亞洲的菲律賓、泰國、韓國;美洲的加拿大等國。

3.大範圍的劃分法:大範圍劃分法即把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係統工作人員,立法、司法、檢察機關、軍職人員和在公共企事業單位供職的人員,全部稱為公務員。法國、日本等國就屬於這種類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屬於法國殖民地的一些國家,獨立後大多數仍效仿法國的政治製度,在公務員製度上也均與法國相似,如非洲的象牙海岸、摩洛哥、突尼斯、幾內亞、尼日利亞、乍得,亞洲的黎巴嫩等國。

(二)公務員製度的含義和特征

1.公務員製度的含義。公務員製度是有關公務員法律製度和管理製度的總稱。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公務員製度總是伴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而建立起來的。從管理的角度講,公務員製度是對公務員各種管理規範的統稱,包括公務員“入口”製度,如錄用製度;使用管理製度,如考核製度、獎懲製度、培訓製度、交流與回避製度等;“出口”製度,如辭職辭退製度、退休製度等。

公務員製度是國家政治製度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在政府的實際管理與運轉過程中不僅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也會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產生相應的影響。其具體表現在:

(1)公務員製度有利於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為政府管理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通過實行科學的公務員製度,可以保證政府工作人員的素質,為政府管理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相對穩定的公務員隊伍。公務員製度實行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保證了被錄用公務員的基本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公務員製度采用科學方法建立正規的培訓製度,保證了公務員能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工作性質的要求不斷提高思想和業務水平;公務員製度根據科學的職位分類,按照對不同崗位、職務的資格條件的不同要求選用合適人員,保證事得其人、人適其事;公務員製度合理規定對公務員的考核、任免、晉升、辭退、獎懲和工資福利等方麵的程序和標準,保證整個隊伍的相對穩定和持續活力。所有這些,都為政府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人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