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針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特點,也有相關的規定。如《法官法》第17條前兩款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法》第20條前兩款規定:“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二)離職公務員法律責任的適用
1.適用對象。根據《公務員法》第102條的規定,離職公務員法律責任的適用對象是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公務員,對於公務員因其他情形,如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則不適用。這主要是考慮到被辭退和被開除的人員,已經失去了良好的個人聲譽,其離職後即使到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組織任職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也難以在其原所在機關“發揮作用”,因此法律對此未作規定。
2.適用時間。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係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其從業活動受到限製。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公務員的從業不再受到限製。
3.適用的行為。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裏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如果公務員離職後從業,但並非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領域內,則無論其從事的是否為營利性活動,均沒有從業的限製。
第二,如果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學術研究活動,或者在非營利性組織中任職從事公益活動,盡管其中有經營性活動,即使從事的活動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也不在限製的範圍之內。
第三,如何理解“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如何把握“相關”的程度?應當說,《公務員法》規定的這一標準是一個具有主觀性和抽象性的標準。這是因為,一方麵《公務員法》是一個框架性的法律,而各個機關的職能、業務範圍和管理權限各不相同。因此,《公務員法》難以對何謂“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出具體規定。另一方麵,公務員離職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從業,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即如擬從業的活動與原來的工作有關,並可能引致其他人合理懷疑的,可以就此向其原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事先征詢意見。
(三)離職公務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於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的情況,其原所在機關應當做好了解和相關的跟進、調查工作。如果發現其有上述違反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其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公務員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離職公務員改正其違法行為,並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並經確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公務員法》第102條第1款所規定的行為的,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活動。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罰由該違法公務員原所在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