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性思維》和《神話學諸問題》中。他通過對美洲印第安人和澳洲等處原始團體的實際研究,對這些未開化人類思維的“具體性”與“整體性”特點作了深刻的探考。他提出,未開化人的具體性思維與開化人的抽象思維並不象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那樣,分別屬於“原始”與“現代”或“初級”與“高級”這樣兩種不同的思維方式,而是人類曆史上始終存在的兩種互相平行發展,各司不同文化職能、互相滲透的思維方式。他說:
今日我們能更好地理解,二者(指具休性思維與抽象思維一作者)能並存和以同樣的方式互相滲透,因而(至少在理論上)自然物種(其中有些處於野生狀態,另一些則因農業和馴化而改變)能彼此並存的和相互交叉,盡管由於它們的發展情況和所雷要的一般條件之故後者的存在迫使前者瀕於滅絕。但是,不管人們對這種情況感到悲哀還是感到高興,仍然存在著野性思維在其中相對地受到保護的地區,就象野生的物種一樣;藝術就是其例,我們的文明賦予藝術的一種類似於國立公園的地位,帶有一種也是人工的方式所具有的種種優點和缺點。社會生活中如此之多的未經開發的領域也都屬於這一類,在這些領域裏,由於人們的硫忽或無能為力,我們往往還不知其緣故,野性思維仍然得以繼續發展。
基於上述思想,列維·斯特勞斯尖銳地指出:每一種文明都傾向於過高估計其思想所具有的客觀性方向,然而這一傾向總是存在的。當我們錯誤地認為未開化人隻是受機體需要或經濟需要支配時,我們則未曾想到他們也可向我們提出同樣的指責,而且在他們看來,他們自己的求知欲似乎比我們的求知欲更為均衡。列維·斯特勞斯嚴厲批評了馬林諾夫斯基所謂原始人對圖騰植物的興趣隻是由於他們饑腸轆轆的結果的觀點。他針鋒相對地提出,原始人對動植物的興趣,“首先是為了滿足理智的需要,而不是為了滿足生活的需要。”列維·斯特勞斯也以他對原始人類深刻的同情和敏銳的洞察,批評了那種認為神話和儀式不過是人類背離現實的“虛構機能”的產物的觀點,他說,“神話和儀式遠非人們常常說的那樣,是人類背離現實的‘虛構機能’的產物。它們的主要價值就在於把那些曾經(無疑目前仍然如此)恰恰適用於某一類型的發現的殘留下來的觀察與反省方式,一直保留至今日:自然從用感性詞語對感覺世界進行思辯性的組織和利用開始,就認可了那些發現。這種具體性的科學按其本質必然被限製在那類與注定要由精確的自然科學達到的那些結果不同的結果,但它並不因此使其科學性減色,因而也並不使其結果的真實性減色。在萬年之前,它們就被證實,並將永遠作為我們文明的基礎。”由此可見,列維·斯特勞斯在研究原始人的思維結構時,並不象一些人類學家通常所作的那樣,自以為是地高居於文明世界的高峰上,以一種傲慢而冷酷的成年人姿態對待人類“幼稚”的童年,而是以一種平等的甚至是尊敬的態度來對待人類遙遠的過去。這種態度同時使列維·斯特勞斯堅信:“把曆史過程想象為一種連續的發展不僅是虛妄的,而且是矛盾的”。人類曆史不應該被看作是一種進化,而應被看作是一個連續變動的過程。
作為神話結構類型學的創始人,列維·斯特勞斯非常重視對神話結構的構擬和解析。他認為神話是人類自我意識的途徑之一。
神話中那種集體的、無意識的幻想化,同部落生活活動及其形態的影響以及社會經濟範疇的低結構緊密相關,因而可視為“理智解剖”的等同反映。原始思維重在廣泛地運用各種邏輯契機,卻並不僅限於一味直接地反映部落社會製度。他舉例說,當某原始部落一分為二,成為兩個胞族集團時,這並不意味著,有關胞族始祖的神話就一定會產生,但卻可能會出現狄俄斯庫裏兄弟(Dioscuri希臘神話中孿生兄弟波呂丟刻斯和卡斯托爾的合稱)類型及其變體的神話,比如互為仇視的兩兄弟,祖母與孫子等。同樣的,兩性神話可能會表現為不同性別的靈體太陽與月亮的形象,也可能會表現為天與地、積極與消極,善與惡的形象。因此,列維·斯特勞斯認為,“神話思想的‘成分’(dements)似乎總是介於知覺對象與概念之間。”他說,“神話思想的特征是,它借助一套參差不齊的元素表列來表達自己,這套元素表列即使包羅廣泛也是有限的;然而不管麵對什麼任務,它都必須使用這套元素(或成分),因為它沒有任何其它可供支配的東西。所以我們可以說,神話思想就是一種理智的‘修補術’它說明了人們可以在兩個平麵之間觀察到的那種關係。”這就是列維·斯特勞斯集中注意力去發現並解析把一切神話聯係起來的關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