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臣綱反駁道:“這是林紫嫣在巒山法製報社工作時留存的身份證複印件,公安戶籍管理係統中根本就不存在與該身份證號碼相符的信息。這說明林紫嫣提供的身份證是偽造的,一個身份存疑的證人提供的證詞不足為信。既然林紫嫣的身份存疑,那麼鄰居的證言也無法單獨證明我方當事人具有作案動機,兩份證人證言沒有同時具備法定證據之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三個必備要件,所以建議法庭不予采信!”
蔣樹華堅稱自己曾於案發當晚8點22分離開小區,直到當天晚上10點30分左右才返回住處,因而案發時自己並不在場。
公訴機關提交了蔣樹華所住小區的監控錄像。該小區僅有一個大門可供出入,設置在該門上的錄像顯示蔣樹華駕駛的車輛於案發當天19點48分返回小區後一直到案發前從未離開過小區。
張昭川出庭作證,證明因當天晚上鄭克儉要與蔣樹華會麵,是他打電話通知蔣樹華前往見麵地點的。雖然鄭克儉並未露麵,但蔣樹華離開會麵地點時已經22點左右。
證人證言與小區錄像相互矛盾,使得案情撲朔迷離。
公訴機關隨後出示巒山市公安局(2011)公法醫鑒字第231號鑒定書和汀江省公安廳(2011)公物證鑒字第2745號物證鑒定書。法醫鑒定書證實韓馨係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傷右頸部動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物證鑒定書證實公安機關在現場找到的匕首係殺害韓馨的凶器。
現場提取的血液樣本與蔣樹華的DNA一致,應為蔣樹華與死者韓馨搏鬥時所留下的。巒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情況說明》則證實蔣樹華左手腕存在擦傷。
蔣樹華大聲吼道:“我的傷是在公安局遭刑訊逼供造成的!我是冤枉的!”
聽到刑訊逼供,法庭旁聽席上噓聲一片,法官敲擊法槌示意保持法庭秩序,也要求蔣樹華克製情緒。
宋臣綱問:“公訴人如何證明該血液樣本是案發時嫌疑人留下的?”
“送去DNA檢驗的血液樣本是巒山市公安局在案發現場提取的,公安機關存在相關的送檢手續!”
宋臣綱說:“我並不懷疑該血液樣本是在案發現場提取的,但不知公訴人能否證明該血液樣本與案件存在直接聯係。案發現場是蔣樹華一直生活的住所,因此不排除當事人在案發前因各種原因在現場留有血跡,僅以此就斷定蔣樹華殺害妻子是不是太過武斷?就目前公訴方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蔣樹華實施殺害妻子的犯罪行為。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請法庭判處我方當事人無罪!”
宋臣綱的辯詞達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公訴方明顯處於被動地位。
三天後宣判。在場的人全體起立。在莊嚴的國徽下,主審法官宣讀判決書。
蔣樹華看了看白發蒼蒼的嶽父和嶽母,二老仿佛在一夜之間又蒼老了許多。雖然他的心中有著萬分的委屈,但他麵對老年喪女的嶽父母時不禁生出許多愧疚。
關於蔣樹華殺妻案的判決書如下:
本院認為,經庭審舉證、質證和辯論,雖然公訴機關提交了公安機關的現場勘察筆錄、屍體檢驗報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人證言等證據,但根據現有證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樹華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麵和客觀方麵尚存在一些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點,因此被害人的死亡尚無法認定係蔣樹華所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樹華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蔣樹華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無罪的意見應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亦失去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樹華無罪。
二、被告人蔣樹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對本判決不服,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汀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麵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巒山市人民檢察院當庭提出抗訴,因此蔣樹華並未立即獲得自由,而是繼續留在冰冷的看守所。
宋臣綱疲憊不堪地走出法院。盡管取得一審勝利,但他的心中仍然不安,他隱約感到對手在法庭上故意有所保留,而這讓他感到頗為不解和不安!
宋臣綱返回酒店後發現自己房間的門開著,兩個身著製服的警察正在等候他。其中一個人拿出警官證,對他說:“我們是警察,你涉嫌作偽證被拘捕了!”
宋臣綱終於找到了他尋覓的答案,漫不經心的抵抗往往是瘋狂反撲的前奏。
我這個政法委書記不好當啊受到廣泛關注的蔣樹華殺妻案即將由汀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一審判決使嚴正浩更堅信蔣樹華是被人陷害的,而宋臣綱的突然被捕讓嚴正浩越發替蔣樹華擔心,他想到了省政法委書記薑凱鋒。
薑凱鋒曾經在省高級人民法院任職多年,後來在省高院副院長任上調任省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在五年的共事中,他與薑凱鋒的關係還算不錯。
“喂,薑書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