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環保科普篇(2)(2 / 3)

《保護臭氧維也納公約》

臭氧層是地球的保護傘,它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太陽的紫外線輻射和吸收來自地球的長波輻射,它一旦遭到破壞就會使強烈的紫外線在無臭氧分子吸收阻擋的情況下無情地射向大地,從而危害人體健康和造成財產損失,並且對生態係統產生不良的影響。臭氧層破壞的人為原因是人類使用氯氟烴類物質作為製冷劑、噴霧劑、發泡劑和清洗劑所致。這類物質在大氣中長期存在就能夠使其濃度不斷升高,通過一係列的物理化學變化,使大氣平流層中的臭氧遭受破壞。

臭氧層破壞的問題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1985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維也納簽訂。公約於1988年9月22日生效,截止1997年1月,有163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加入了該公約。我國於1989年9月11日加入該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規定了締約國應當采取保護臭氧層措施和依靠國際合作以減少改變臭氧層活動的義務。作為對該《公約》的補充,1987年在加拿大舉行的國際會議上由來自43個國家的代表通過了《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了發達國家應當在20世紀減少氟氯烴使用量的50%,發展中國家則在人均氟氯烴消耗量不超過0.3千克時可以有10年的寬限期。《公約》以及《議定書》等共同構成了關於保護臭氧層的條約體係。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一個全球環境問題,而全球變暖則是目前氣候變化的一個主要論題。全球變暖的原因可以通過溫室效應來解釋。大氣中的水蒸氣、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碳和臭氧等氣體部分地吸收了地表的熱輻射,對這種輻射起了一部分遮擋作用,從而使地表加熱升溫,這樣就對地麵起了保溫作用,因此,這種遮擋被稱為“溫室效應”,這些氣體被稱作“溫室氣體”。

國際社會對於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關注是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氣象組織1988年成立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專門負責有關氣候變化問題及其影響的評價和對策研究工作。1992年6月在巴西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有153個國家簽署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生效,該公約現有176個締約方。它為國際社會在對待氣候變化問題上加強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公約的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係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幹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係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的生物(涵蓋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等)在所有形式、層次和聯合體中生命的多樣化,包括生態係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多樣性。迄今為止,地球上存在的生物約有300萬~1,000萬種以上。由於人類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利用,若幹年來,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已受到嚴重威脅,許多物種正變為瀕危物種。據估計,地球上近170多萬個已被鑒定的物種中,目前正以每小時1種,即每年近9,000種的速度消失著。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障礙,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必然減少生物圈中的生態失衡,物質循環過程受阻,間接影響全球氣候變化,進而惡化人類的生存環境,限製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選擇機會。隨著生態學的創建,人們對生物多樣性價值的認識上升到倫理學、經濟學的高度,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國際公約或協定也不斷製定。1992年6月5日《生物多樣性公約》在裏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它為生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全麵保護和持續利用建立了一個法律框架。公約主要規定了締約國應將本國境內的野生生物列入物種目標,製定保護瀕危物種的保護計劃,建立財務機製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管理和保護計劃,利用一國生物資源必須與該國分享研究成果、技術和所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