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環境管理是保護環境,保護我們家園的一項重要手段,願大家都能參與環境管理,互相監督,共創美好未來。
執行環境保護法
《秦律·田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為灰,取生荔,……毒魚鱉,置阱罔,到七月而縱之",意思是說,在春天不準到山林裏砍伐林木,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做肥料,不準采集剛發芽的植物,不準捕捉幼獸、鳥卵和幼鳥,不準毒殺魚鱉,設置陷阱。到7月份才解除禁令。更早些時候,西周頒布過"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的《伐崇令》。這些顯然是中國古代保護森林、水源、幼小動物、水產資源的法律,聰慧的先人已萌生了用法律保護自然環境的念頭。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爾法典不但規定了對牧場、林木的保護,還規定禁止鞋匠住在城內,以免汙染水源和空氣。1306年英國議會通過國王頒布禁令,不準倫敦的工匠和製造商在國會開會期間用"海煤"取暖,否則處以巨額罰款,拆毀爐子,甚至個別處以極刑。這些都是環境立法的可貴萌芽。
時至今日,法律法規已成為保護國家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要武器。盜伐、濫伐林木,捕殺或販賣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製裁。1989年,陝西省佛坪縣嶽壩鄉農民李傳才勾結本村農民周明貴等人,以盈利為目的在山林中獵殺一隻大熊貓,因觸犯刑法,李傳才被判處死刑,周明貴被判無期徒刑。
法律是無情的,即使是誤殺也難逃罪責:1982年7月17日,陝西省洋縣405廠工人崔惠仁、黃時中二人攜帶獵槍到龍家坡一帶打獵。當他們在林邊休息時,發現有幾隻大鳥向他們飛來,崔驚喜不已,喊道:"老黃,你看那邊飛來幾隻鷺!"這種鳥群已飛到他們的頭頂上,黃先開一槍未中,崔又緊接著開了一槍,隻見一隻鳥在空中盤旋,難以前進,此鳥已受傷,黃又補射一槍,隻聽這隻鳥慘叫幾聲,便很快墜落林中。二人忙跑入林中四處尋找,但一直未尋到獵物,又繼續往前打獵。後來受傷的鳥被兩個小學生拾到後死亡。經有關部門辨認,竟是國家禁獵的、當前世界上最為稀有的珍鳥之一朱鹮,遂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在此案偵破過程中,崔、黃二人得知自己獵殺了珍禽後,向有關部門投案自首。洋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二人破壞珍禽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和一年。
在人類社會早期,環境問題主要是農業生產活動對自然環境的破壞,由於生產活動簡單,對環境自淨能力和生態係統良性循環衝擊不大,所以古代隻有一些零星的單項的環境保護法規。第二次工業革命帶來了社會生產力和空前發展,資源被大量開發、耗費,人類活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從19世紀中期起,一些資本主義國家陸續製定了防治汙染的法規。不過環境法迅速發展是從20世紀50~20世紀60年代開始,由於環境汙染,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破壞日益嚴重,所以迫使各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手段來保護環境。現在,許多工業發達和法製健全的國家,環境法已日趨完善,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係,成為國家整個法律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人類在經曆了工業革命後進入了當今的信息時代,技術和觀念的變革與發展,使人類的社會經濟得到了極大的實惠,人類也因此而獲得了更舒適的物質享受和更高雅的精神享受。但與此同時,人類為創造這些"享受"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如資源破壞、環境汙染、生態環境惡化等,為此引發了一些有識之士對環境與發展、發展與未來的思考。近年來,我們經常在不同的場合見到"可持續發展"這樣一個名詞。那麼,什麼是"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一個新概念,並已為國際社會所廣泛接受和認同。按國際流行的解釋,"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現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換句話說,"可持續發展"是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使之既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又能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淡水、海洋、土地、森林、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和環境,使我們的子孫後代能夠安居樂業的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