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文化尊嚴(3 / 3)

——許多文化人因單位轉為企業,從過去意義上的國家幹部轉為幾年一簽合同的合同製工作人員,從端鐵飯碗的變成端瓷飯碗的,雖然收入暫時不受大的影響,但退休之後的收入因歸入社會保險體係,隻能拿到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一半甚或三分之一。雖然這可能是時代之必然,身份必然轉換,但似乎步子邁得過快過大。中國是個身份社會,身份的轉化,讓許多文化人感覺矮人一頭,尊嚴在打折扣。社會各界人士對文化人的尊重也在弱化。文化人在人們心目中,原來是從事精神生產與傳播的,現在則成了企業員工,成了與造機器、蓋房子、賣保險差不多的人。文化人尊嚴的弱化,是整體上文化尊嚴弱化的具體表現之一。

——文化立法滯後,使文化事業的許多方麵缺乏法律的引導與保護。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出台了許多法律,但總體上說,經濟方麵的多,科學技術方麵的多,而文化方麵的較少。特別是《新聞法》《出版法》《網絡法》等法律法規的缺失,使文化工作難以在既定的規範中開展,常常會受到各種各樣的指責與幹擾,也難以在文化交流中與國際對接。文化工作動輒得咎,卻無法律可供援引,受不到法律的保護。在對文化與文化人的管理上,還是行政的、純意識形態的,甚至是人為的、隨意的。如此的法製環境,難以保證文化的尊嚴。

四、如何保護文化尊嚴

保護文化尊嚴,需要做的事情很多。筆者以為,就當前的情況看,至少應當做好以下幾個方麵。

——要在文化體製改革中做過細的工作,盡量科學區分哪些該轉企,哪些不該轉,或必須緩轉,保證公益性文化事業有單位和部門去做,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不能為改革而改革,不能以轉企的文化單位的多少為檢驗改革成效的標準。對於轉企單位的職工,要盡量保護他們的權益。要把“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政策落到實處。就目前的情況看,全國的做法不統一,有些地方保留了“老”體製下人員的事業身份,有些地方在員工身份轉換時給予了一定的經濟補償。而一些經濟欠發達的省區,則一刀切,身份一律不保留,且不給一分錢經濟補償。這實際上是埋下了社會不安定的隱患。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要盡量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要讓文化人心理平衡,讓他們共享改革的成果,不要讓他們有被半路拋棄的感覺。不要讓他們斯文掃地,不要讓他們自怨自艾、自卑自賤,成為文化改革與發展的看客甚至阻力。

保護文化人的人格尊嚴、社會尊嚴,是保護文化尊嚴的最有力的保證。

——給予文化事業與企業單位以相應的投入,讓文化與經濟等同步發展,甚或讓文化發揮引領與支撐作用,讓其更快發展。過去的幾十年,文化單位的人員經費、事業發展費等均由國家財政分級劃撥,有些演藝單位的經費雖然有所減少,但也能保證百分之六七十。如今改革了,讓文化單位如企業般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這個思路雖然是正確的,但立馬“斷奶”,文化單位適應不了。有些演藝單位連劇場都沒有,他們難以做到自負盈虧。正確的做法是,事業發展費不能減少,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收入的增加,應當逐步增強文化的投入,讓文化工作者能做有米之炊,讓文化真正尊嚴起來。

——采取行政的、法律的、官方的、民間的等多種渠道與措施,抑製文化的庸俗化、虛無化、戲說化、拜金化,保持文化的嚴肅性、係統性、傳承性、神聖性。對於有損文化尊嚴的人和事,要予以批評、教育甚至必要的紀律處分。不能因為他們取悅了某些人,有了商業價值,就原諒他們默許他們鼓勵他們甚至支持他們。對於損害文化尊嚴的行為,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在文化立法方麵,應解放思想,轉變觀點,有所作為,有所建樹。不能因為怕讓被管理者援引法律保護自己而不立法。立了法,不管它執行到何種程度,它都有法律的震懾作用,用不著怕文化人較真,怕他們拿著雞毛當令箭,要較法律之真。即使有了《新聞法》《出版法》《網絡法》《演藝法》,文化人又能掀起什麼風浪,難道文化法大於憲法?那是絕對不可能的。

文化立法,可以有選擇地進行一些。如此一來,文化事業可以逐步走向規範,走向理性,文化尊嚴也便有了切實的保證。

(載《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