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農業相關法律和法規執行不到位
國家和自治區為加強農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提高農業科技人員待遇,穩定農業人才,製定了相應法律和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已明確規定,“教育部門應當在農村開展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職業技術教育和農業技術培訓,提高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勞動者的技術素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改善他們的待遇,依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保持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專業科技人員的穩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縣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組織專業進修,使其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有開展農業推廣工作的必要的條件等”。《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也規定,“自治區、市、縣(郊區)建立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用於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自治區在當年支援農村生產資金中安排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的比重逐步達到15%左右,市、縣(郊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資金”。“不得隨意撤銷或縮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不得隨意抽調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人員從事與本職無關的工作;不得擠占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編製和安排不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等。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規定均未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和落實。
三、加強農業科技人才支撐體係建設的措施和建議
(一)提高認識提升農業科技人才的戰略地位
建設現代化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對全麵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至關重要。從現實需要和未來發展看,民眾對農產品多樣化需求越來越迫切,確保糧食安全已上升到國家戰略,因此,農業的基礎地位更加重要。我們必須從堅持農業基礎地位不動搖的戰略高度確立農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戰略地位,高度重視農業科技人才支撐體係建設,下大決心、花大力氣、加大投入,建設一支總量足、素質高、結構合理、留得住、用得上的農業科技人才隊伍,是支撐寧夏農業現代化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破解“三農問題”的長效機製和根本出路。
(二)依法行政確保各項惠農政策的貫徹落實
國家和自治區已製定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加強農業科技人員隊伍建設都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自治區黨委(黨管人才)和人大應成立專門機構,加強監督檢查,抓一抓惠及農業科技人才的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花點時間、集中力量、認真調研、梳理問題、不回避和拖延矛盾,完善政策,確保各項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三)引進和培養高層次創新型農業科技人才
借鑒江蘇、廣東、深圳等省市的做法,建議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設立“引進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專項經費,從國外引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的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直接為寧夏的設施農業、花卉、奶產業、羊絨深加工等產業提供技術服務。
(四)下決心“純化”現有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隊伍
目前,全區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編人員10591人,而實際上具備技術服務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5293人,僅占在編人員的49.99%,也就是說另一半人員隻拿工資,而不能從事農業技術服務工作。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府出台的《關於加快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係改革與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要確保專業農技人員占總編製的比例不低於80%”。因此,要下決心分流和清理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中的非專業技術人員,“純化”現有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隊伍,製定相應的分流和安置措施,使其讓出編製,補充新的專業技術人員,切實增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功能。
(五)精心謀劃深入實施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
以行政、市場和社會三線為推動力的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以其優越的機製和快速發展,贏得了農民和社會的認同,已成為寧夏服務“三農”的一支重要力量。應按照自治區出台的《意見》要求,加強工作調研、精心謀劃、製定貫徹落實兩個《意見》的具體工作方案,深入實施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在快速發展中力求更加規範,把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做得更加紮實、帶動農民增收效果更加顯著。
(六)製定和完善農村實用技術人才培養規劃
中共中央、國務院已頒布了《關於加強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和農村人力資源開發的意見》(中辦發[2007]號24號文件)。要高度重視農村實用技術人才的認定、培訓和管理工作。首先應理順農村實用技術人才管理機製,明確管理部門;其次,組織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調研、摸清家底,同時製定“農村實用技術人才認定和管理辦法”,對農村實用技術人才進行規範管理;在科學測算需求量的基礎上,製定寧夏農村實用技術人才的培養發展規劃,製定得力措施,確保培養和培訓目標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