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責任保險。當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按照保險法代位求償理論,貨物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貨物所有權人的同時便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基於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追償。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為降低自身責任風險,一般會選擇投保物流責任險。物流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利益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業。物流責任保險的標的不是貨物實體財產本身,貨物的所有權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責任保險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2)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及其法律關係。
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一: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兼業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一般而言,保險兼業代理人都有與其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實踐中,很多傳統的貨運企業、貨運代理企業、進出口代理企業擁有“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書”,這些企業在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繼續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此時的保險法律關係中,投保人為貨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業,保險人為保險公司。與物流貨物保險基本形態下的法律關係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與投保人訂立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仍由保險公司承擔。
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
這種形態的物流貨物保險起源於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買方委托賣方辦理貨運保險的CIF、CIP等貿易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之間互相委托辦理貨運保險是經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貿易方式下,原本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但實踐中出於貿易的方便,買方往往委托賣方在裝船的同時為其辦理貨物保險事務,因此出現了CIF的貿易方式。在CIF的貿易方式下存在著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首先是委托人(買方)與受托人(賣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係,其次是以賣方為投保人、買方(或其他的保單背書持有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係。
任務二 第三方物流功能管理
10.2.1 物流係統功能的模式
一般地,物流係統具有輸入、處理(轉化)、輸出、限製(製約)和反饋等功能,其具體內容因物流係統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
1)輸入
輸入包括原材料、設備、勞力、能源等。就是通過提供資源、能源、設備、勞力等手段對某一係統發生作用,統稱為外部環境對物流係統的輸入。
2)處理(轉化)
處理(轉化)是指物流本身的轉化過程。從輸入到輸出之間所進行的生產、供應、銷售、服務等活動中的物流業務活動稱為物流係統的處理或轉化。具體內容有:物流設施設備的建設;物流業務活動,如運輸、儲存、包裝、裝卸、搬運等;信息處理及管理工作。
3)輸出
物流係統的輸出則指物流係統與其本身所具有的各種手段和功能,對環境的輸入進行各種處理後所提供的物流服務。具體內容有:產品位置與場所的轉移;各種勞務,如合同的履行及其他服務等;能源與信息。
4)限製或製約
外部環境對物流係統施加一定的約束稱為外部環境對物流係統的限製和幹擾。具體有:資源條件,能源限製,資金與生產能力的限製;價格影響,需求變化;倉庫容量;裝卸與運輸的能力;政策的變化等。
5)反饋
物流係統在把輸入轉化為輸出的過程中,由於受係統各種因素的限製,不能按原計劃實現,需要把輸出結果返回給輸入,進行調整,即使按原計劃實現,也要把信息返回,以對工作作出評價,這稱為信息反饋。信息反饋的活動包括:各種物流活動分析報告;各種統計報告數據;典型調查;國內外市場信息與有關動態等。
發展至今,物流係統是典型的現代機械電子相結合的係統。現代物流係統由半自動化、自動化以至具有一定智能的物流設備和計算機物流管理和控製係統組成。
從物流係統的管理和控製來看,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庫技術的采用是整個係統得以正常運行的前提。仿真技術的應用使物流係統設計處於更高的水平。物流已經成為並行工程的基礎和CIMS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