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領海、公海和內海
領海,曾被稱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帶和領水,它是指一個國家沿岸一定寬度的海域,為沿岸國領土的組成部分,不容許別國侵犯。
按照《國際海洋法》,領海的定義是“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其中所說的“主權”不僅是指水域,還包括擴展的領海之上的空間及海底和底土。而“一帶海域”的範圍是由領海的基線、領海的寬度和領海的外沿線決定。
公海是指各國領海之外的,世界各國都可以使用的海和洋的境域。在公海中,各國的船隻和公民都可以自由航行、捕魚,或經營其他海上事業以及鋪設海底地纜,是各國人民都可以共享的地方。
內海是基線與岸線之間的水域,它是沿岸國家領土的一部分。沿岸國家有權關閉內海,禁止其他國家和人員或者船隻入內,或者規定進入內海必須遵守的規定。
在國際實踐中,領海基線有兩種:一種是低潮線,即退潮時海水退出最遠的那條海岸線,稱為正常基線。
另一種是直線基線,即在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選定適當點作為基點,然後將相鄰的基點用直線連接起來,這一係列直線構成的基線為直線基線。
2.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又稱“經濟區”,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認了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它是指在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它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裏。
專屬經濟區是海洋法中一種新製度。它的確立突破了舊海洋法關於“領海之外即為公海”的觀點,引起了海洋法結構的重大革新和變化。
由於專屬經濟區的出現,使得公海的範圍大大縮小了。世界上一些重要海域,如墨西哥灣、鄂霍次克海、南海、東海、黃海等都將被包括在專屬經濟區之內,世界上重要國際航道也都要經過專屬經濟區海域。
專屬經濟區就其性質來說,它不是公海性質的海域,而是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海域。但專屬經濟區又不同於領海,它不屬於沿海國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對專屬經濟區的權利隻及於該區域內的自然資源,而不及於該區域的所有部分。總之,專屬經濟區既作領海,也非公海,而是自成一類的海域。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並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有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等事項的管轄權。
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在海洋法公約有關規定的限製下,均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此外,經沿海國家的同意,其他國家有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科學研究的權利,但此科學研究活動不應對沿海國按照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而進行的活動有不當的幹擾。
現在,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就連原先反對建立200海裏專屬經濟區的美國、俄羅斯等國也宣布了不同形式的專屬經濟區。
3.國際海底區域
國際海底區域(簡稱“區域”)是近年來國際海洋法中出現的一個全新概念,它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及其底土,也可以說是各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這一區域的水深一般在3000米或3500米以上。
國際海底區域蘊藏著極其豐富的礦物資源,主要是錳結核和金屬軟泥。據有關專家的不同估計,三大洋錳結核的蘊藏量為1.5萬億~3萬億噸。
太平洋深海洋底的錳結核的儲量最多。錳結核所含的金屬約有30多種,其中錳、銅、鑽、鎳的含量最為豐富,並達到目前陸上礦山開采要求的品位。深海軟泥中也含有許多金屬元素,如鋁、鐵、銅、鎳、鑽、鈦、鈣、矽等。所有上述元素,在工業上和軍事上的用途都很大,是重要的戰略物資。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這一新的原則概括起來有三大特征:一是共同擁有,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為世界各國人民所共有。二是共同管理,共同管理的表現形式就是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各國通過該局共同參與海底區域及其資源的管理。三是共同分享,共同分享不是平均分享,而是要優先照顧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我國是海底區域先驅投資者之一。1985年正式開展調查與勘探太平洋底的多金屬結核資源,1991年3月經聯合國批準,成為“先驅投資者”。1999年3月5日,我國得到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批準,在東太平洋海底劃定一塊7.5萬平方千米的多金屬結核資源采礦區,進行科學考察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