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我們在成長(3)(3 / 3)

例1某火車站售票廳:售票窗口前排隊的人們秩序井然,正在靜靜的依次購票:突然,幾個年輕人擠到前麵加塞,整齊的隊伍一下子被擠亂了。

例2某音樂廳:演出正在進行,序曲已經終了,高潮即將開始,演員的嫻熟技藝,使觀眾如癡如醉。這時,一對遲到的青年男女大步流星步入演出大廳,沒等坐穩便親昵起來,一會兒交頭接耳,竊竊私語,一會兒指手畫腳,大聲說話,全場原本高雅的氣氛被這對年輕人給破壞了。

例3某汽車站台:一輛滿載乘客的公共汽車緩緩駛入站台,沒等汽車停穩,車下的幾個年輕人已經用手擋住車門,等車門一開,他們一擁而上,擠住了下車的乘客,車上的乘客下不來,車下的乘客上不去。一時間,叫喊聲、罵聲,吵成一團,任憑售票員怎樣疏導也無濟於事。由於這幾個年輕人“我自巋然不動”,汽車隻得就地“拋錨”等待。

我們的自由,隻有在規則的保障之下,才是現實的。從來就沒有什麼自由是可以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的。課堂上,有人可以藐視課堂紀律,宣稱自己有言論的自由,聒噪不止;在馬路上,有人輕視交通規則,宣稱自己有行走的自由,在紅燈亮的時候依舊“勇往直前”;……可是,我們是否想過,別人同樣擁有相同的自由。沒有紀律的課堂,無休止的喧囂將代替睿智的討論;沒有秩序的交通,混亂與莽撞將降低效率,甚至扼殺鮮活的生命。

2004年4月22日下午,石景山水屯村東口一跨越河堤的鐵路橋上,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被急速駛來的列車軋死。事發鐵路橋是一座跨越永定河堤壩的鐵路橋,橋下堤壩其實是一條公路,有多路公交車經過。如果要橫跨公路,行人完全可以從公路上穿行,而不必冒險從鐵路橋上經過。目前事故還沒有找到直接目擊者,因此還不清楚慘劇是如何發生的。但負責處理事故的北京鐵路局公安處的警官介紹,此類事故的發生,多是行人違章穿越鐵路或鐵路橋引發的。

“修己慎獨”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之一,至今仍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很多情況下,規則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除了法律的約束,更有賴於我們每個人的自覺遵守。法律所保證的隻是人們最基本的行為要求。人類之所以偉大,不僅在於我們征服了自然,創造了財富,更在於我們內心固有的良知對道德、信仰的追求與身體力行。作為年輕一代的我們,在張揚自己青春個性的同時,更應表現出對現代社會生活規則的尊重與執行。

馬克思說:“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本質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人和社會是同時產生,不可分割的。沒有抽象的人,隻有處於一定社會關係中的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維持社會秩序,共同存在、共同發展的義務和責任!

八、愛護公共財物

公共生活的構成和正常進行,還需要一定的物質支撐。沒有各種公共設施,我們的生活將會陷入巨大的不便與混亂:沒有路燈,晚歸的路人將不會有溫暖的燈光照亮他前進的腳步;沒有盲道,失明的殘疾人將陷入無路可走的悲哀境地;沒有公共電話,焦急的母親將聽不到遠方子女的新年問候;沒有整齊的桌椅、完整的圖書、幹淨的教室、齊全的運動器械……我們的學習將難以進行。或許,我們對於課桌上的各種字畫、牆壁上的各種腳印已經習以為常,但這不應成為我們破壞公物的借口。

一天,中學生小強閑得無聊,拿石子打碎了一個路燈燈泡,恰巧讓巡邏的民警看到了。小強因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受到了民警的嚴厲批評並被罰了款。

打碎燈泡,毀壞公物,實際上已經屬於侵權問題。首先,公共設施都是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毀壞了公共設施,也就侵犯了國家對公共設施的所有權。其次,毀壞公共設施,還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打碎了路燈,就侵犯了他人走夜路需要照明的權利;損毀了公共電話,就侵犯了他人打電話的權利;把公共廁所堵了,就侵犯了他人上廁所的權利;把公園的長椅弄壞了,就侵犯了他人在長椅上休息的權利……也許我們常用的公共設施並不值很多錢,但它們的價值卻不是錢能體現的,公共設施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它關係到公眾方方麵麵的權利。所以,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愛護公共財產的義務。

某年春節期間,有關部門布置在南昌市中心八一廣場上的十萬隻塑料風車和500多隻燈籠,在短短的半小時內被一些市民哄搶一空。祥和美滿的節日氣氛在人為的鬧劇麵前煙消雲散。

由於誤傳當晚廣場會有大型慶祝活動,數萬市民元宵之夜成群結隊湧向八一廣場。晚8時許,場麵開始發生混亂,一些市民跨越廣場草坪的圍欄,哄搶布置在草坪上的風車。盡管每隻風車僅價值兩元錢,但哄搶的人群樂此不疲,甚至在公安人員和保衛人員到達現場後,仍有許多人“奮不顧身”,希望“最後撈上一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