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更正義,“鐵案”才更鐵(1 / 1)

程序更正義,“鐵案”才更鐵

據人民網重慶5月14日電,文強案二審日前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次二審有兩個現象值得關注:一是文強在自辯中提出其口供材料的形成不符合法律規定程序,自己存在違心簽字的情況;二是相當多的網友認為文強曾經是“大官”,所以才會有一審、二審甚至可能出現的三審,這是給當官者的一種特權,理應取消。

應該說,鑒於文強案的特殊性和受關注程度,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該案的審理會盡最大可能在法製的軌道上運行,把這個案件審理成公眾信服、經得起曆史質疑的“鐵案”,成為中國司法史上的又一裏程碑。但如上所述的並不正常的兩種現象(如果內容完全屬實的話),卻還是讓我們感受到了一絲憂慮。文強這樣一個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違心簽字,以及他是否有權力享受一審再審的這種權力,都關乎司法的程序正義。而程序正義是審判、定罪的必須前提,也是鐵案如山的必然之路。隻有程序更正義,鐵案才會更“鐵”。

無論文強是多麼的“罪大惡極”,該案的偵查和審判,都需要而且必須循著法製之徽所照耀的正義之路前行,依法而為。盡管該案特殊,該人物更特殊,但任何特殊案件的特殊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正義的大旗下,都應該享受法律所賦予的正常權利,比如不被誘供或逼供而違心簽字,比如上訴權和二審甚至三審權——無論他涉嫌犯下多麼不可饒恕的罪行,也無論我們有多麼痛恨他。

這種權力不是法律給予文強這種人的特權,而是所有犯罪嫌疑人、罪犯和正常公民都可以而且應該享受的一般性權利,稍懂一點法律常識的人想必都知道這一點。如果說非要把它界定成特權,那麼這種特權也是法律賦予的普施恩寵,文強可以享受,“文弱”“武強”也都可以享受。如果真的因為我們善良之心對罪惡的痛恨,而去支持甚至“強迫”或者縱容司法權、民意權去越界,那實際上我們不是在維護法律和正義,而是在有意或無意地損害著法律的威嚴和公信力。

其實我們大可不必如此浮躁,隻求文強速死以謝國人。相反的,我們完全可以對我們自己的司法能力充滿信心,對公眾的基本判斷力充滿信心。以文強的斑斑劣跡、累累惡行,相信文強其人在巍巍國法、泱泱民意的威懾之下,他的最終歸宿基本已成定局,估計難逃一死。對於這樣完全可以猜想其結果的案件,我們為何不能更加坦然、更加自信一些,讓程序更加正義、讓過程更加合法、讓民意更加理性呢?隻有這樣,文強一案才會真正成為經得起曆史衝刷的鐵案,除惡清腐這樣大快人心的好事才會有真正圓滿的大好結局。

當然,我不是說我們應該同情文強之流。對於這樣的家夥,從我內心來說,也是希望他立即下十八層地獄的,我甚至不屑於談論這樣一個讓我惡心、鄙夷的名字。我想說的隻是,即便是一頭醜陋的豬,在烹殺它之前,我們也應該讓它享受上天賦予它的正常權利:洗淨,拔毛,去穢,再殺而烹之。

(201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