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峽穀狼煙
淋溪河啊,因為你的完美,因為你有無窮魅力,所以才為人們極盡追捧;因為你是水電中的驕子,因為你是財富之源,人們才對你青睞垂涎,才在你的頭上燃起滾滾狼煙。已爭了幾十年,吵了幾十年,人們仍在喋喋不休地爭吵。
你耐心等待,繼續默默流淌吧!
2003年4月18日,也就是鶴峰縣人民政府和清江公司在縣檢察院大樓內簽訂了《關於開發江坪河、淋溪河水電站的協議》兩個月之後,消息靈通的澧水公司,便向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呈文,要求明確淋溪河梯級開發權不屬於別人,而屬於澧水公司,並批準由澧水公司開發淋溪水河電站。
鶴峰與清江公司開發江坪河,淋溪河的協議不是早就簽了嗎?和華睿、和大唐的合作雖然未獲成功,原來的協議不也有淋溪河嘛?再往前,從2000年開始招商至今,,不是一直都包括淋溪河嗎?中間除了招商屢屢受挫外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淋溪河提出過異議呀?還有,鶴峰修建江坪河、淋溪河,有當年高純金和劉運紅的簽字,有水電部批準的漊水流域規劃,有鶴峰為江埡水庫作出的犧牲。近18年間為江坪河、淋溪河的奔波幾乎沒有提出過異議呀?18年裏,江坪河、淋溪河牽動過水電部,牽動過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牽動過恩施州委,州人民政府。湖北省的幾任書記,幾任省長,恩施州的幾任書記,幾任州長,都為此兩個電站奔忙過,18年的努力初見成果就要開工了,怎麼又橫生枝節,半路殺出“程咬金”呢?
這澧水公司可不一般,,、冠在公司前的“部湘澧”是很有來頭的。部,代表水利部。“湘”自然代表湖南省。“澧”代表澧水公司。全稱是:“水利部湖南省澧水流域水利水電綜合開發公司”。如果單是湖南省的有關公司出麵,力爭淋溪河的開發權,就會給鶴峰帶來足夠的麻煩,何況是加上了“水利部”頭銜的公司。如果把水利部比作處置水電項目的“天皇”,那麼隸屬水利部的澧水公司無疑是“天皇”派出的“欽差”,鶴峰縣在這時的位置隻能是“小民”了。“欽差”和“小民”為淋溪河打官司,判官又是代表水利部這位“天皇”在長江流域行使行政權的“衙門公堂”——長江水利委員會。“小民”的壓力自然可想而知。
澧水公司給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報告是這樣寫的:
按照國家批準的《澧水流域規劃報告》,淋溪河電站屬於澧水支流漊水的第二個規劃梯級項目。該水電站位於湖北鶴峰縣和湖南桑植縣邊界上,是一座以發電為主,兼有航運等綜合效益的水利工程。設計壩高73米,裝機13萬千瓦,年發電量3.67億度。在淋溪河水電開發上,2002年底,湖北清江水電開發公司與鶴峰縣政府簽定《關於聯合開發江坪河和淋溪河兩電站協議書》。同期,湖南桑植縣政府也與江蘇科賽科貿公司簽訂了《淋溪河等水利水電項目開發建設框架協議書》,兩縣就淋溪河水電站的開發權引發了爭議。今年年初,桑植縣政府分別向水利部、長委、省政府呈報《關於懇請裁定淋溪河水電站開發權的請示》。對於淋溪河水電站開發權,我們認為此權限屬於澧水公司,應由澧水公司負責開發。其理由如下:
一、根據水利部和湖南省政府簽訂的《關於聯合開發治理澧水流域協議書》,澧水公司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批準的澧水流域規劃,建設、灌溉、經營和管理流域內(湖南省境內)以防洪、發電、航運、灌溉、供水等為目標的水利水電工程以及舉辦與之相應的經濟項目”。淋溪河水電站是澧水流域規劃中湖南境內的梯級項目,應由澧水公司開發。
二、由於淋溪河是兩省交界的河段,國家計委在1992年給水利部的《關於澧水流域規劃報告審查意見的複函》中,要求淋溪河以上河段的開發,由水利部和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確定。1994年5月,長江水利委員會編製完成《水幹流淋溪河以上河段規劃報告》。1996年5月,水規總院組織審查11月水利部進行了批複。該報告確定淋溪河以上河道按江坪河和淋溪河兩級開發,其中江坪河梯級全部在沒有異議的湖北省境內;淋溪河梯級位於兩省交界,左岸為湖北,右岸為湖南。兩級開發方案的技術指標和投資效益都不如一級開發方案優越,之所以審查通過,主要是考慮兩省的關係協調問題。據當時參加會議的桑植縣同誌回憶,兩級開發方案有湖北建江坪河、湖南建淋溪河意向。
三、淋溪河水電站距桑植縣淋溪河鄉僅1.1公裏,下距江埡電站60公裏,湖南開發具有施工交通方便、樞紐布置合理、運行管理科學的優勢,而湖北修建該電站,需要興建較長的山區公路和電力輸出線路,不利於合理利用資源。
基於以上理由,為了維護省部協議的嚴肅性、權威性,加強對澧水流域開發的統一管理與綜合協調,特請求貴部進一步明確淋溪河水電站開發權屬於澧水公司,批準由澧水公司開發淋溪河水電站。
落款是時間是2003年4月18日。
雖是真真假假,似是而非。客觀地說,澧水公司觀點鮮明的呈文,也確有一部分理由,但很多地方又似實而虛。譬如“左岸為湖北,右岸為湖南”、“兩級開發方案有湖北建江坪河,湖南建淋溪河意向”之說,表述就不夠準確。而第三條,也就是湖南開發“具有施工交通方便、樞紐布置合理、運行管理科學的優勢,而湖北修建該電站,需要興建較長的山區公路和電力輸出線路,不利於合理利用資源”。這恐怕是不爭的事實。這類似當年澧水流域規劃,在淋溪河建高壩大庫修一級,比建江坪河、淋溪河要合理、經濟一樣。
且不管澧水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意見是否合理,長江水利委員會收到澧水公司的呈文後,顯得格外重視。重視的原因除了文件中的部分理由確實相當充分外,還在於澧水公司的特殊身分不可小視。澧水公司的全稱在前麵交待過,另據知情者說,澧水公司是水利部、長委、湖南省早年各出8億元,在開發洞庭湖時就組建的。這個公司先後開發了澧水幹流上的長潭河、關門岩、江埡三個電站,一直是湖南乃至全中國的水電“巨人”之一。當年,如果80萬千瓦裝機的淋溪河電站設計不流產,業主斷然不會旁落他人。長委對於具有這樣一種身份的公司的呈文,會等閑視之,置之不理嗎?
在澧水公司呈文後一個月不到的,5月13日,長委就正式作出反應,以“長江政資函[2003]51號”致函湖南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就澧水公司請求開發淋溪河水電站之事征求意見。
這是一份頗具內涵的短函。函件的主送單位是湖南、湖北兩省人民政府。內容大致如下:近日,我委收到澧水流域水利水電開發公司《關於明確澧水流域淋溪河梯級開發權的請示》。該公司請求明確淋溪河水電開發權屬於澧水流域水利水電綜合開發公司,批準由其負責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