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當代經濟理念分析,董仲舒的這個數字不是國家“稅率”,而是傭耕戶的地租率。其實際所指,是如陳勝那般“耕豪民之田”的傭耕者,向豪民地主交出一半的收成。董仲舒顯然不懂經濟,將地租率硬說成國家稅率,使秦帝國時代的田稅率猛然提升到十分之五的大比例。有意還是無意,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後世將這一典型外行的指控當成了曆史事實,當成了真理性質的史料依據。
就曆史事實而論,交租之後的經濟邏輯是:國家以地畝數量征收田稅,隻向地主征收,不針對傭耕者征稅。之所以不針對傭耕者,有兩個原因:其一,傭耕者耕的是地主的土地,傭耕者不是地主;其二,傭耕者是流動的,若以傭耕者為基數征稅,固然可以避免曆代都大為頭疼的“漏田”現象,然在事實上卻極難操作。所以,傭耕者向地主繳租,國家再從地主之手以登記核定的田數征稅,是從戰國時代開始一直延續兩千餘年的田稅法則。唯其如此,此後的經濟邏輯很清楚:傭耕者的一半產量中,必然包括了地主應該繳納的田稅。而地主不可能將糧食全部交稅,而沒有了自家的存儲。是故,秦帝國的田稅隻能比“什五稅”低,而不可能高。最大的可能是,國家與地主平分,也征收地主田租的一半為田稅。如此,則田稅率為十分之二點五。即或再高,充其量也隻是十分之三。因為,秦帝國不可能將自己的社會根基階層搜刮淨盡。
第二則,再說人口鹽鐵稅率。
人頭稅乃春秋戰國生發,夏商周三代本來就沒有,說它“二十倍於古”,是沒有任何可比意義的。人頭稅之輕重,隻能以當時民眾的承受程度為評判標準。而史料所記載的人口稅指控,除了秦末曆史謊言的“頭會箕斂”的誇張形容,再無蹤跡可尋。
所謂鹽鐵之利,在“九貢九賦”的夏商周三代也基本沒有,至少沒有鐵。即或有鹽利,肯定也極低。因為,三代鹽業很不發達,不可能征收重稅。故此,說秦時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無論是就實際收入的絕對數量而言,還是就稅率而言,也幾乎沒有任何可比意義。
若董仲舒的“二十倍於古”泛指整個商業稅,則更見荒誕。戰國至秦帝國時期的商業大為發達,七大戰國皆有商業大都會。齊市臨淄、魏市大梁、秦市鹹陽、楚市陳城、趙市邯鄲、燕市薊城、韓市新鄭。七大都會之外,七國尚各有發達的地域性大商市,如齊東即墨、魏北安邑、楚東南之江東吳越、秦西南之蜀中、趙北之胡市等等。其時之市場規模與國家來自關市的財政收入,遠遠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以此論之,說商業稅“二十倍於古”,隻怕還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眾自由商事活動規模很小,而國家“官市”又多有限製且規模固定。總體上說,三代商市根本無法與《史記·貨殖列傳》所記載的戰國秦時代的蓬勃商市可比。所以,商業稅之比同樣沒有意義。
第三則,再說徭役征發。
以董說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為基數,三十倍於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舉了這九十日的大體構成:“月為更卒”,每年要有一個月給縣裏做工;“複為正一歲”,再給郡裏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邏輯,按照曆代史家的注釋,這裏的“一歲”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總計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攤出工。第三項“屯戍一歲”,每人一生中要給國家一次性守邊一年。對董仲舒的分項說法,《史記》注解引師古之說,替董仲舒解釋雲:“率計,今人一歲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於古也!”所謂率計,是大體計算之意。顯然,這一歸納沒有說明一個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長時段的徭役,而隻依據大體計算而籠統指斥“三十倍多於古也”,有失粗疏輕率,並武斷過甚。
以董仲舒之說,一個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攤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種計算方法:
其一,若以“能勞”為準,將一個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設在二十歲至五十歲之間(二十歲加冠,五十歲稱老),其有效勞役的基數時間為三十年;則三項徭役合計總量為五十四個月,具體均攤出工,則《史記》所雲之“率計”,每年隻有月餘。
其二,若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則徭役總量為八十四個月,分而攤之,“率計”每年仍然隻有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