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0章 祭秦論:原生文明的永恒光焰——秦亡兩千二百十五年祭(7)(2 / 3)

其三,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以三十年“能勞”期為有效徭役征發時段,在三十年內服完八十四個月徭役,則“率計”兩月餘,還是不到三個月,仍然不到“三十倍於古”的九十日。

其四,隻有以八十歲一生為基數,徭役總量為一百零四個月,以三十年精壯期服完徭役,其“率計”才可能超過三個月,實現董仲舒“三十倍於古”的宏大設想。然則,一個自然經濟時代的政權,設定男人每人八十歲壽命而規定徭役,現實麼?可能麼?隻怕董仲舒自己都要臉紅了。

籠統指斥其“三十倍於古”,既誇大事實,也毫無實際意義。

即或不與董仲舒認真計較,便以第三種方法計,在實際中也遠非那麼不堪重負。國家征發徭役,隻要不瘋狂到要自斷生計,大體皆在每年農閑征發,而不可能在農忙時期征發。而那個時代的實際農閑時間,每年無論如何在三個月之上。曆史的事實是,每年月餘的徭役,在戰國時代不足論。即或接近三個月,也不可能達到嚴重威脅民眾生存的地步。

秦帝國是一個大規模建設的時代,精壯男子每人每年服徭役一月餘或兩月餘,客觀地說,遠在社會容忍底線之中。以秦帝國刻石所言,民眾在秦始皇時期是大為歡悅地迎接太平盛世的。即或我們將刻石文辭縮水理解,至少也是沒有反抗心理的。其另一個基本原因,是帝國工程的絕大多數都是利國利民的。疏通川防、開拓道路、抵禦匈奴、南進閩粵、大興水利、銷毀兵器、遷徙人口填充邊地等等等等。除了搬遷重建六國宮殿,秦始皇時期沒有一件值得指控的大工程。以戰國民眾在大爭之世所錘煉出的理解力,是會敏銳體察出惡政與善政區別的。隻是到了秦二世時期,才因驪山陵與阿房宮的大規模建造而偏離社會建設軌跡,使工程徭役具有奢靡特質。如此大背景下,才有了陳勝吳廣因“失期皆斬”麵臨生死抉擇而不能容忍而舉事反秦的社會心理動因。這與秦政的本來麵目與總體狀況,並非一事。以文明曆史的評判意識,不當以胡亥趙高的昏聵暴虐取代帝國整個時期,更不能以此取代整個原生文明時代。

還有一個重大的曆史現象必須申明:舉凡曆史上的強盛時代或富裕國家,其稅率與征發率必然相對高;舉凡曆史上的不發達時代,或大貧困大蕭條時代及貧窮國家,其稅率與征發率必然很低或極低;直至當代,依然如此。

秦帝國正是前一種時代,前一種國家,其稅率與徭役征發“年率”雖相對較高,但卻是建立在自覺地大力發展生產力基礎上的,其性質絕非對貧瘠的掠奪,而是在高度生產力水平上積聚社會財富,為社會進行大規模的建設。其後,秦末大動亂大複辟,將秦帝國建設成果悉數摧毀,“民失作業,而大饑饉。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天下既定,民無蓋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在此等經濟大蕭條社會大貧困下,西漢即或實行了“什五稅一”甚或“三十稅一”,達到十五分之一與三十分之一的極低稅率,其窮困狀況仍然慘不忍睹。漢文帝時期,賈誼的《論積貯疏》猶雲:“漢之為漢幾四十年矣!公私之積,猶可哀痛。失時不雨,民且狼顧;歲惡不入,請賣爵子。既聞耳矣,安有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驚者!”

這一基本的曆史現象,給我們的曆史意識提出了一連串的尖銳問題。

在大貧困大蕭條時代的低稅率低征發,與大發展大興盛時代的高稅率高征發之間,我們究竟應當如何評判?假如要我們選擇,我們選擇什麼?貧困的低稅率低征發,果真是“仁政”麼?富有的高稅率高征發,果然是“暴政”麼?此等對比之法,果真有實質意義麼?果真能說明問題麼?果真值得作為最重要的依據去評判文明史麼?兩千餘年來,我們一直在指控強盛秦帝國的高稅率與高征發,我們一直在讚頌生產力低下時代與大貧困時代的“輕徭薄賦”,這符合曆史演進的本質法則麼?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邏輯麼?

六、走出暴秦說誤區:秦帝國法治狀況之曆史分析

秦法酷烈,曆來是暴秦說的又一基本論據。

這一立論主要有五則論據:其一,秦法繁細,法律條目太多;其二,秦法刑種多,比古代大為增加;其三,秦法刑罰過重,酷刑過多;其四,秦時代罪犯多得驚人;其五,秦法專任酷吏,殘苛百姓。舉凡曆代指控秦法,無論語詞如何翻新,論據無出這五種之外。認真分析,這五則論據每則都很難成立,有的則反證了秦法的進步。譬如,將“凡事皆有法式”的體係性立法看做缺陷,主張法律簡單化,本身就是“蓬間雀”式的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