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一個時期,在劍橋大學有很多在職名人,其中有物理學家約·湯姆森和羅瑟福德,經濟學家J.M.凱恩斯,曆史學家G.M.特裏維廉。
1570年英皇頒布了劍橋大學的第一個章程——《伊麗莎白法令》。法令規定學校行政領導權歸大學副校長和學院院長掌握。這項法令沿襲了將近300年之久,直到1856年頒布《劍橋大學法》。這項新法規定把學校行政領導權轉到大學評議會手中。新法還為製定新的學校規章提供了法律依據。
同英國其他大學一樣,劍橋大學雖然以國家財政部撥款作為主要經費來源,但它基本上是一個自治機構,既不受轄於中央政府的教育部,也不在地方政府的控製之下。有關教學、行政的立法權集中在大學董事會。董事會的成員是大學和各學院教學、行政人員中有文學士或更高學位的人。在名義上,大學的最高領導是校長,校長在選定以後為終身職務。校長不住校。掌握實權的最高管理機構是大學評議會。它由各院係的博士、碩士和神學院的學士組成,通過董事會行使權力。評議會沒有理事會,理事由董栆地選擇。此外,大學設教務部協調執行大學的教育方針,設財務部監督財務。學院的領導除院長和評議員以外,還包括講師、研究導師、教務長、係主任、財務主管等人員。大部分院評議員也是大學的評議會成。
同大學本身一樣,下設的各個學院也是一個獨立的實體,各自為政,有自己的校產和收入,在服從大學章程中的有關規定下設置自己的辦學章程。這些學院的學生就是大學的成員。學生在一個學期內,大部分時間住校。教學采用導師製,注重師生課外的接觸。學生跟本院的一位導師研讀,導師每周有一定的時間對學生進行教導,並指導他們的研究工作、評改論文。他既是學生的良師益友,又是學生的管理人員。學生住校與導師製可說是劍橋和牛津這類古老學校的一個特征。學院負責提供膳宿、社團生活、個別指導。大學的所有講座、圖書館、實驗室等對各學院學生開放。
學製學習
20世紀70年代初,劍橋大學通過一些專門的委員會對全校體製和教學科研活動作了徹底的重新考查,在教學安排、研究生課程、院係組織、行政管理、大學與學院關係等方麵作了一些調整和變動。
學校實行學期製,每學年3個學期,每學期約十多個星期。第一學期(稱“米迦勒”)從10月1日至12月19日,第二學期(稱“大齋期”)從1月5日至3月25日,第三學期(稱“複活節”)從4月10日至6月18日。每學年的這些具體日期都有些變動。因為大學學位規定有學生必須住校的期限,所以一學期中大部分學生有3/4的時間住校。正規的講座和教學都在學期中進行。6月上旬至8月中旬這段時間還增設應用生物、工程、語言、法律、大部分科學和醫學學科等講座。在此期間,學其他學科的學生也可住校,利用圖書館等,但沒有正式教學。每個星期都是吸收知識、充實思想的時期,或上課,做實驗,或瀏覽群書,以備作各科論文。假期是個人消化、獨自研讀、休息的時期。
大部分圖書館和實驗室都是全年開放,隻在聖誕節、複活節和9月有短期休息。
報考劍橋大學的考生須向學院提出申請,然後參加入學考試,學院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和能力來決定錄取與否。
學生每年三個學期的費用(包括學費):英聯邦國家學生約為700多英鎊,由於劍橋大學三個學期的教學時間隻占半年左右,因此,全年的學習、生活費用需900~1 100英鎊;外國留學生每年需1460英鎊。除學費以外,各學院所收雜費不等。大部分學院學生住校前需付下列費用:學院錄取費(2~10英鎊),入學保證金約30英鎊(也即押金,學生學習期滿即退還)。